劳动仲裁

未签试用期合同赔员工双倍工资

山东潍坊市近日一企业被劳动监察部门责令赔付试用期未得到工资的张某双倍工资1800元。

近日,经当地劳动部门调解,潍坊市民张某终于拿到在一家公司试用期时的工资。

据了解,今年3月,张某应聘到潍坊一家公司上班,双方口头协商每月工资900元,张某自到该公司起就要求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但公司以前一个月为试用期为由告知张某等等再说。一个月后,张某被辞退。张某认为该公司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遂将公司诉至当地劳动监察部门。

《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近日,经当地劳动监察部门督促,该公司同意按规定向张某支付了1800元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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