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

仲裁员回避

(一)被当事人选择的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自行向仲裁委员会披露并请求回避:

1.是本案当事人或其代理人的近亲属;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与本案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有其他关系, 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其他关系”是指:

(1)对于承办的案件事先提供过咨询的;

(2)现任当事人的法律顾问或代理人,或曾任当事人的法律顾问且离任不满两年的;

(3)兼职仲裁员与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在同一单位工作,或曾在同一单位工作且离开不满两年的;

(4)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代理人的;

(5)担任过与本案有关联案件的证人、鉴定人、勘验人、辩护人和代理人的;

(6)私自会见当事人或其代理人, 或者接受当事人或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7)其他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情形。

(二)当事人有权提出回避申请。仲裁员的回避由仲裁委员会主任决定;仲裁委员会主任担任仲裁员时的回避, 由仲裁委员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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