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

仲裁指定代理人通知书

指定代理人通知书

×劳人仲字[20 ]第 号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本委指定你(单位)为 与 劳动人事争议案件 方代理人。请你(单位)于 年 月 日前来本委办理有关事项。

本委办公室地址:

联系电话:

特此通知。

二○ 年 月 日

《指定代理人通知书》说明

一、文书依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五条 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劳动者,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参加仲裁活动;无法定代理人的,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为其指定代理人。劳动者死亡的,由其近亲属或者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

二、文书使用范围及解决的问题

本文书是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审理涉及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劳动者的劳动争议案件,由于当事人没有法定代理人等情况,需要指定代理人时使用的一种格式文书。

三、文书填写要求及注意事项

1.一般指定当事人的近亲属担任其代理人,没有近亲属的,指定当事人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担任其代理人。

2.送达本通知书时,应使用送达回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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