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

仲裁移送人民法院先予执行函

移送人民法院先予执行函

×劳人仲函[20 ]第 号

人民法院:

本委于 年 月 日对 与 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劳人仲字(20 ]第 号)裁决先予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案件移送你院执行。

附:1.先予执行裁决书;

2.裁决书送达证明。

二○ 年 月 日

附注:案件当事人基本情况

申请人姓名(名称): 联系电话:

住址: 邮政编码:

被申请人姓名(名称): 联系电话:

住址: 邮政编码:

《移送人民法院先予执行函》说明

一、文书依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四十四条 仲裁庭对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决先予执行,移送人民法院执行。

仲裁庭裁决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二)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

劳动者申请先予执行的,可以不提供担保。

二、文书使用范围及解决的问题

本文书为仲裁委员会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做出先予执行裁决后,移送人民法院进行先予执行时使用的文书。

三、文书填写要求及注意事项

1.本文书由做出先予执行裁决的仲裁委员会填写,发送给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

2.本文书中应列明案件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包括住址、联系方式等。

3.本文书后应附先予执行裁决书及裁决书送达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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