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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省拥军优属条例(全文)

发布时间:2023-11-13 00:18:10

各地、市、县(区ぉ党委、行署和人民政府,区党委各部委,区直机关各厅局,各人民团体,各大专院校,各军分区,驻宁各部队:
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拥军优属若干规定》和《驻宁部队拥政爱民若干规定》印发你们,望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拥军优属、拥政爱民,是我们的光荣传统,是建设有重要的政治保证。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的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加强军政军民团结,巩固和发展“同呼吸、共命运、心连心”的新型军民关系,对维护稳定大局,加快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步伐,巩固国防,促进部队战斗力的提高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各部队一定要高度重视,采取有效措施,认真抓好两个规定的贯彻落实。要从解决实际问题入手,把工作的重点放在抓基层、抓落实、打基础上。要及时总结经验,宣扬典型,推动我区双拥工作不断向前发展。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精神,继承和发扬拥军优属的优良传统,巩固和发展军政军民团结,促进我区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现就进一步做好拥军优属工作作如下规定:
一、各级党委、政府、各部门、各单位都要提高对军政军民团结重要性的认识,进一步增强支持部队建设、做好拥军优属工作的责任感,把拥军优属工作作为涉及长远、关系全局的一件大事,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认真抓好。
二、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把以爱国主义,以拥军优属、拥政爱民为重要内容的国防教育纳入全民教育体系,列入宣传教育规划。依托各种教育阵地,运用多种宣传工具,加大宣传教育力度,不断提高全区各族人民的国防观念和拥军优属意识,切实打牢军政军民团结的思想基础,增强做好拥军优属工作的自觉性。
三、广泛深入持久地开展创建双拥模范城(县ぉ和军民共建活动,促进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
四、加强军政军民团结,妥善处理军民纠纷。对军民间出现的矛盾和纠纷,当地党委、政府要遵循“团结--协商--团结”的方针,主动与部队协商解决。凡遇重大军民纠纷,主要领导要亲自出面,及时协商,妥善处理。
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积极协助驻军搞好军事设施的保护管理。地方建设开发涉及军事设施时,应与部队协商并按照审批权限报批,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施工。对破坏军事设施、盗割军用通讯线路、偷抢部队财产、滋扰营区秩序者,要依法从严从快查处。
六、积极支持和配合部队完成教育训练、军事演习、战备执勤、科研试验、施工生产等任务。部队在执行军事演习、野营拉练、抢险救灾等重大任务时,各地要热情接待和慰问。部队需要征用土地时,要积极支持,妥善解决,部队申办企业,要按政策规定优先办理执照;银行、计划、电业、科技等有关部门要在资金、能源、原材料、技术等方面给予支持;在税收上按照国家规定给予优惠。
七、切实保障驻军粮、油、煤、水、电、气的正常供应,属于地方财政补贴的按规定补足。区内各种公路、桥梁、隧道,对军车免收通行费。各地停车场、存车处,免收军车停放费。区内火车站、汽车站和飞机场对现役军人和革命伤残军人优先售票,按照国家规定对革命伤残军人实行减收票价的优待,有条件的还应设立军人售票窗口和军人候车室。服务行业要设置“军人优先”标志,对军人提供优质服务。区内各公园及旅游景点在节日对军人免收门票。
八、动员适龄青年踊跃参军,严格把好征兵质量关,及时为部队输送优质兵员。积极支持部队开展争创先进连队和争当优秀士兵活动。
九、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积极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和退伍军人的安置工作,各部门、各单位在制定政策和招工计划时,不得与转业、退伍安置政策相抵触。接受安置军队转业干部,要根据工作需要和转业干部的德才条件,参照其原在部队所任职务,合理安排工作和职务。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配偶要与专业干部同时接收,同时安置。对城镇退伍义务兵和志愿兵,要保证其第一次就业。凡分配的退伍军人,因接收单位推诿不能及时上岗工作的,接收单位补发自安置部门开具介绍信之日起的工资。对农村退伍军人要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发使用,有条件的地方应创办退伍军人培训基地,开展育才、荐才、用才一体化服务。各用人单位在向农村招工时,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录用优秀退伍军人。
十、按政策规定做好军队离退休干部的接收安置工作。移交地方管理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及其随调子女、配偶,各地必须积极接收,妥善安置。对军队离退休干部的住房建设,各地和有关部门应在选址、征地、规划、建筑等方面优先安排,并按规定减免有关费用。要落实好军队离退休干部的政治、生活待遇,因提高军队离退休干部待遇需要地方财政解决的经费,当地财政部门要及时解决。
十一、经部队批准随军的军人家属和子女,有关部门要及时办理户粮、调动手续,妥善安置工作,积极安排入学入托。接受随军家属子女落户和入学入托不得收取国家规定以外的费用。对区内经部队批准随军而未随队的军人配偶,所在地劳动部门应当按照本地驻军随军家属待遇介绍就业。
十二、企事业单位在调整劳动组合和人员结构时,对现役军人配偶应当予以照顾,对确需下岗的,人事劳动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应当负责再培训,优先安排再就业。在企业生产岗位上的两地分居和哺乳期间的军人配偶,应在班次上给予照顾,对有病或有实际困难的,应尽可能在工种上给予调整。对领取伤残保健金的革命伤残退伍军人,所在单位不应因其伤残安排下岗;必须下岗的,应事先征得当地民政部门同意,保证他们的基本生活。
十三、现役军人夫妻分居两地的,按照国家规定优先安排到部队探亲,并由所在单位按规定报销往返路费;规定假期内,工资、奖金、劳保等福利待遇不变。
十四、家居城镇的现役军人配偶按本单位双职工的条件享受住房分配,计算工龄以军人和配偶工龄长的一方为准,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解决。城镇义务兵在服役期间,地方安排住房时应将其计入家庭住房人口。家居农村的优抚对象无房、缺房的,应优先为其划分宅基地。复转军人参加本单位分房时,其军龄应合并计算为所在单位的连续工龄。
十五、认真执行国务院《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建立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与当地群众生活水平同步提高的自然增长机制。各级地方财政要逐年增加经费,在按照国家基本标准抚恤补助的基础上,随着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改善,适当提高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和革命伤残军人的抚恤补助标准,不断扩大和提高在乡复员军人的定补面和定补标准。在享受国家抚恤补助和定期定量补助基础上生活仍有困难的,给予群众优待,确保他们的生活不低于当地群众的平均生活水平。
十六、家居农村的义务兵家属的优待金要及时足额兑现,优待标准不得低于当地上年人均纯收入的85%,优待金实行以县(市、区ぉ为单位的社会统筹。区、地(市ぉ、县(市、区ぉ、乡(镇ぉ均要建立拥军优属保障基金,用于支持部队建设,奖励立功军人,解决部队优抚对象生活难、住房难、治病难等问题。
十七、优抚对象在整个社会保障制度中要处于优先优惠的地位。优抚对象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时,抚恤补助金和定期定量补助金不计入家庭收入;孤老优抚对象在享受社会孤老供养待遇的同时,仍享受抚恤补助金。
十八、在乡烈属、伤残军人、复员军人及带病回乡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伍军人,免除义务工,不得对其摊派各种集资款。
十九、领取伤残扶恤金的二等乙级以上(含二等乙级ぉ革命伤残军人和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享受公费医疗待遇,对其医疗费不得实行定额包干。其他优抚对象的医疗费按《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规定办理。
二十、各级财政要优先保证优抚安置经费,对政策规定和标准范围内的经费,要全额保证,按时拨付。上级下拨的优抚安置经费,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挪用。
二十一、各地(市ぉ、县(市、区ぉ要定期开展军事日活动,每逢“八一”春节等重大节日,要对部队走访慰问,征求意见。街道办事处和乡镇要广泛深入地开展各种形式的拥军优属活动,经常对烈军属、伤残军人登门走访慰问,定期召开优抚对象座谈会,听取意见,扎扎实实地为军人和优抚对象办实事。
二十二、各级党委、政府对拥军优属工作每年要组织检查、评比,对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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