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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生计划学校本年度招生计划由市、县区在综合考虑各学校办学规模、办学条件、师资力量、职普比和严格控制大班额等因素的基础上审核确定。计划一经审定,将不再予以增补。
菏泽市2019年普通高中学校招生计划为55100人,其中,菏泽一中面向全市(不含牡丹区、开发区、高新区)自主招生100人,面向全市招收国际班150人、足球班80人;根据《菏泽市人民政府 山东大学战略合作框架协议》,山大附中实验学校面向全市(不含定陶区)自主招生100人;单县第一中学面向全市招收排球班60人。中等职业学校招生计划为29905人。初中后高师、高职院校招生计划按省教育厅要求另文下达,详情可登录菏泽市教育信息网或平台查询。
2招生范围
各县区公办普通高中学校只面向本县区招生,非经市教育局批准,不得跨区域招生。菏泽一中及牡丹区的普通高中学校面向牡丹区、开发区、高新区招生。
民办和民办公助普通高中学校在第一次录取结束后招生计划未完成的情况下可申请面向全市招生,须纳入市、县区统一管理,严禁学校提前招生、超计划招生、擅自招生。拟面向市外招生的,由所在县区教育行政部门依法依规核准其招生资质,于4月30日前将分市招生计划、招生方式、招生时间、招生程序、招生宣传等报市教育局。
中等职业学校和初中后高师、高职院校(“3+4”高师、五年制高师、五年制高职和三二连读高职等)面向全市招生。
3录取批次共设置五个批次,考生可根据规定并结合个人意愿及学业情况,任意选报1个批次或者多个批次,每个批次按以下要求填报志愿。
批次一为“3+4”高师院校志愿,设1个学校志愿,2个专业志愿。
批次二为五年制高师院校志愿和有学前教育专业的五年制、三二连读高职院校志愿,设3个学校志愿,五年制高师院校设2个专业志愿,五年制、三二连读高职院校设1个学前教育专业志愿。本批次志愿为平行志愿。
批次三为普通高中学校志愿,具体设置与填报要求由各县区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批次四为五年制、三二连读高职院校志愿(不含学前教育专业),设3个学校志愿,每个学校设2个专业志愿。本批次志愿为平行志愿。
批次五为中等职业学校志愿,设1个学校志愿。
4指标生分配普通高中学校继续实行指标生计划招生制度,初中学校本学区的在籍应届毕业生均具有指标生资格,指标生计划不低于公办优质普通高中学校本年度招生计划数(不含自主招生、国际班、足球班、排球班)的60%。
本年度参与指标生招生的普通高中学校共有12所,分别是
菏泽一中、菏泽市第二中学、曹县第一中学、单县第一中学、成武县第一中学、成武县第二中学、巨野县第一中学、郓城县第一中学、鄄城县第一中学、定陶区第一中学、东明县第一中学和东明县实验中学。
指标生名额分配范围仅限于普通高中学校所在县区的初中学校(含民办)。菏泽一中、菏泽市第二中学指标生计划由市教育局依据牡丹区、开发区、高新区各初中学校2016级学生建籍人数比例进行分配。
菏泽一中指标生:
牡丹区1407人,开发区364人,高新区131人;
菏泽市第二中学指标生:
牡丹区577人,开发区149人,高新区54人。
按照省、市有关文件规定,符合以下项目的具有我市学籍的应届初中毕业生在今年录取时给予优待:
1、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及港、澳、台考生总分增加10分。(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特殊考生代码为“1”,港、澳、台考生特殊考生代码为“2”)
2、少数民族考生总分增加10分。(特殊考生代码为“3”)
3、军人子女考生(包括现役军人的子女、烈士子女、因公牺牲和病故军人的子女)按《菏泽市<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实施细则》(菏政联〔2012〕1号)文件规定执行。根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组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框架方案》(中办发〔2018〕50号)要求,消防救援人员子女继续享受军人子女同等待遇。具体标准为:
(1)驻国家确定的三类(含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二类(含二类)以上岛屿部队的军人子女,以及在飞行、潜艇、航天、涉核等高风险、高危害岗位工作的军人子女,烈士子女,可凭军人所在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经当地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按照当年录取分值10%的标准,降低分数录取。(A类军人子女特殊考生代码为“4”)
(2)作战部队、驻国家确定的一类、二类艰苦边远地区和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三类岛屿部队军人子女和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一至四级残疾军人子女,以及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子女,可凭军人所在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经当地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按照当年录取分值5%的标准,降低分数录取。(B类军人子女特殊考生代码为“5”)
(3)驻一般地区部队的军人子女,可凭军人所在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出具的证明,经当地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按照当年录取分值4%的标准,降低分数录取。(C类军人子女特殊考生代码为“6”)
4、以《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修订)》颁布施行为界限,对政策调整前的独生子女类考生继续执行《关于全面建立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的意见(试行)》(菏发〔2009〕12号)“独生子女和农村合法生育两女绝育家庭的子女总成绩加10分”的规定。具体办理程序严格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中招计划生育加分工作的紧急通知》(菏人口发〔2013〕22号)规定执行。
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又生育的,由发证机关注销光荣证,不再享受独生子女加分政策;
对政策调整后自愿只生育一个子女的,不再实行独生子女加分政策。(独生子女特殊考生代码为“7”,农村合法生育两女绝育家庭子女特殊考生代码为“8”)
考生若同时符合以上多项项目,选其最高项,不累积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