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政策

安徽安徽省正式出台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的实施方案

日前,安徽省正式出台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的实施方案,明确全面放宽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条件,大中城市不得以买房、纳税等方式设置落户限制;探索高校农村学生毕业前后来去自由的落户政策。

安徽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实施方案》,要求“十三五”期间,加速破除城乡区域间户籍迁移壁垒,全省户籍人口年均落户城镇100万人以上。到2020年,全省户籍人口城镇化率提高到35%,常住人口城镇化率达到56%。

大中城市均不得采取购买房屋、投资纳税等方式设置落户限制

根据《方案》,我省将全面放开放宽落户限制,进一步拓宽落户通道。全面放宽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条件,以农村学生升学和参军进入城镇的人口、在城镇就业居住3年以上和举家迁徙的农业转移人口以及新生代农民工为重点,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农业转移人口举家进城落户。全面放开对高校毕业生、技术工人、职业院校毕业生、留学归国人员的落户限制,探索实行农村籍高校学生来去自由的落户政策,高校录取的农村籍学生可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迁至高校所在地;毕业后可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迁回原籍地或迁入就(创)业地。

值得注意的是,《方案》明确提出,大中城市均不得采取购买房屋、投资纳税等方式设置落户限制。城区常住人口300万以下的城市不得采取积分落户方式。大中城市落户条件中对参加城镇社会保险的年限要求不得超过3年。

为合理引导农业转移人口自愿进城落户,《方案》要求,在充分尊重群众自主定居意愿的基础上,建立激励鼓励机制,坚决打破“玻璃门”,严格防止“被落户”。

建立进城落户农民“三权”维护和自愿有偿退出机制。进城落户农民依法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继续保持不变。同时,探索形成农户对“三权”的自愿有偿退出机制,支持和引导进城落户农民依法自愿有偿转让上述权益,但现阶段要严格限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

落实、子女入学等配套政策,确保城市新老居民同城同待遇

在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同时,我省还通过加快完善财政、土地、社保等配套政策,确保城市新老居民同城同待遇。

将进城落户农民完全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确保进城落户农民与当地城镇居民同等享有政府提供基本住房保障的权利。住房保障逐步实行实物保障与租赁补贴并举,通过市场提供房源、政府发放租赁补贴方式,支持符合条件的进城落户农民承租市场住房。鼓励存量公租房较为充足的地区,对符合条件的进城落户农民进行实物配租。支持将有稳定就业的进城务工人员和个体工商户等自由职业者纳入住房公积金缴存范围,让更多人群享有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贷款等相关权益。

将在城市实现稳定就业的进城务工人员纳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统一覆盖范围、筹资政策、医保目录和保障待遇等。进城落户农民在农村参加的基本医疗保险可规范接入城镇基本医疗保险。

推动符合条件的进城落户农民参加当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按规定享有养老保险待遇。确保进城落户农民与当地城镇居民同等享有最低生活保障的权利。

畅通入学渠道,简化就读手续,以流入地政府管理为主,以全日制公办学校为主,按照“一样就读、一样升学、一样免费”的要求,保障农业转移人口随迁子女享有与流入地少年儿童平等受教育权利。

全面实行居住证制度,健全居住证与基本公共服务供给衔接机制,推进居住证制度覆盖全部未落户城镇常住人口,保障居住证持有人享有国家规定的各项基本公共服务和办事便利。

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推动1亿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72号),进一步做好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工作,现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系列重要讲话特别是视察安徽重要讲话精神,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以人的城镇化,以理念创新为先导,以体制机制改革为动力,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加快完善财政、土地、社保等配套政策,全面提升城镇综合吸引力和承载力,为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持久强劲动力,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奠定坚实基础。

(二)基本原则。

统筹设计,协同推进。统筹推进本地和外地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实行相同的落户条件和标准。统筹户籍制度改革与相关配套制度改革创新,充分利用国家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和各专项试点政策,优化政策组合,形成工作合力,确保城市新老居民同城同待遇。

存量优先,带动增量。优先解决进城时间长、就业能力强、能够适应城市产业转型升级和市场竞争环境的非户籍人口落户,形成示范效应,逐步带动新增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

因地制宜,分类施策。充分考虑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实施差别化落户政策,赋予市县更多操作空间,鼓励市县创造典型经验。在充分尊重群众自主定居意愿的基础上,建立激励鼓励机制,合理引导农业转移人口自愿进城落户,坚决打破“玻璃门”,严格防止“被落户”。

(三)主要目标。“十三五”期间,城乡区域间户籍迁移壁垒加速破除,配套政策体系进一步健全,全省户籍人口年均落户城镇100万人以上。到2020年,全省户籍人口城镇化率提高到35%,常住人口城镇化率达到56%。

二、进一步拓宽落户通道

(四)全面放开放宽落户限制。全面放宽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条件。以农村学生升学和参军进入城镇的人口、在城镇就业居住3年以上和举家迁徙的农业转移人口以及新生代农民工为重点,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农业转移人口举家进城落户。全面放开对高校毕业生、技术工人、职业院校毕业生、留学归国人员的落户限制。探索实行农村籍高校学生来去自由的落户政策,高校录取的农村籍学生可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迁至高校所在地;毕业后可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迁回原籍地或迁入就(创)业地。(省公安厅牵头)

(五)调整完善大中城市落户政策。大中城市均不得采取购买房屋、投资纳税等方式设置落户限制。城区常住人口300万以下的城市不得采取积分落户方式。大中城市落户条件中对参加城镇社会保险的年限要求不得超过3年。(省公安厅牵头)

三、制定实施配套政策

(六)加大对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财政支持力度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建立我省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财政政策体系,完善省对下均衡性转移支付办法,向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较多地区和中小城镇倾斜,切实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基本公共服务需求。市县要将奖励资金统筹用于基本公共服务。落实省内大城市主体责任,引导其加大支出结构调整力度,依靠自有财力为农业转移人口提供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基本公共服务。(省财政厅牵头)

(七)建立财政性建设资金对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较多城市基础设施投资的补助机制。加快实施省财政预算内投资安排向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数量较多城镇倾斜的政策。省级财政在安排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行维护、保障性住房等相关专项资金时,对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较多的地区给予适当支持。鼓励市级政府实施相应配套政策。(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牵头)

(八)实施城镇建设用地增加规模与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数量挂钩政策。按照以人定地、人地和谐的原则,在编制和修订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下达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时,充分考虑进城落户人口规模等因素,科学安排城镇新增建设用地规模和计划指标,保障进城落户人口用地需求。规范推进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建立健全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激励约束机制。(省国土资源厅牵头)

(九)拓展完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融资制度。健全债券信息披露、信用评级、发行管理等方面制度安排,指导符合条件的企业扩大永续债发行规模,发行专项债券和绿色债券,拓宽城镇化项目直接融资渠道。鼓励各地利用财政资金和社会资金设立城镇化发展基金,支持国家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等政策性金融机构以及商业性金融机构,创新新型城镇化金融产品,支持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实行PPP财政奖补政策,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城市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建设运营。支持有条件的县城按中等城市标准规划建设,做大做强中心镇,促进农业人口就近城镇化。(省财政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政府金融办、国开行安徽省分行、农发行安徽省分行和各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建立进城落户农民“三权”维护和自愿有偿退出机制。加快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确保如期完成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等确权登记颁证,积极推进农村集体资产确权到户和股份合作制改革,进城落户农民依法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继续保持不变。建立健全农村产权流转市场体系,以市县为重点,建立符合实际需求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发挥产权交易平台的信息传递、价格发现和交易中介功能。探索形成农户对“三权”的自愿有偿退出机制,支持和引导进城落户农民依法自愿有偿转让上述权益,但现阶段要严格限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省农委、省国土资源厅、人行合肥中心支行牵头)

(十一)将进城落户农民完全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省财政在安排保障性住房专项资金时,对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较多的地区给予适当支持,确保进城落户农民与当地城镇居民同等享有政府提供基本住房保障的权利。住房保障逐步实行实物保障与租赁补贴并举,通过市场提供房源、政府发放租赁补贴方式,支持符合条件的进城落户农民承租市场住房。鼓励存量公租房较为充足的地区,对符合条件的进城落户农民进行实物配租。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定期公布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准入条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推进扩大住房公积金覆盖面,支持将有稳定就业的进城务工人员和个体工商户等自由职业者纳入住房公积金缴存范围,让更多人群享有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贷款等相关权益。推广淮北、铜陵市试点经验,加快推进全省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建设,支持缴存人异地转移接续使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

(十二)落实进城落户农民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将在城市实现稳定就业的进城务工人员纳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统一覆盖范围、筹资政策、医保目录和保障待遇等。进城落户农民在农村参加的基本医疗保险可规范接入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落实医保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和异地就医结算办法,健全省内异地就医联网结算,确保基本医保参保人能跨制度、跨统筹地区连续参保。巩固完善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制度,稳步提高大病保险保障水平。(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参与)

(十三)落实进城落户农民参加城镇养老保险等政策。全面落实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推动符合条件的进城落户农民参加当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按规定享有养老保险待遇。完善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办法,推进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省级统筹,确保进城落户农民与当地城镇居民同等享有最低生活保障的权利。(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等牵头)

(十四)保障进城落户农民子女平等享有受教育权利。畅通入学渠道,简化就读手续,以流入地政府管理为主,以全日制公办学校为主,按照“一样就读、一样升学、一样免费”的要求,保障农业转移人口随迁子女享有与流入地少年儿童平等受教育权利。完善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为进城落户居民子女转学升学提供便利。(省教育厅牵头)

(十五)全面实行居住证制度。建立健全居住证与基本公共服务供给衔接机制,推进居住证制度覆盖全部未落户城镇常住人口,保障居住证持有人享有国家规定的各项基本公共服务和办事便利。各市、县人民政府要根据本地承载能力,不断扩大对居住证持有人的公共服务范围并提高服务标准,缩小与户籍人口基本公共服务的差距;要根据《居住证暂行条例》和《安徽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办法》,加快制定实施具体管理办法,推动居住证持有人在当地落户。(省公安厅牵头,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计生委、省文化厅、省体育局、各市人民政府分别负责)

四、强化监测检查

(十六)健全落户统计体系。根据国家统一部署,加快建立健全全省统一的常住人口城镇化率和户籍人口城镇化率统计指标,准确快捷反映各市县两个指标变动状况,并列入省和各市县统计公报。同时利用大数据,进一步提升人口推算的科学性和准确性。(省统计局牵头,省公安厅参与)

(十七)强化专项检查。对各市县非户籍人口特别是进城农民落户进展情况进行跟踪监测和监督检查,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情况。2018年组织开展对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情况的中期评估,2020年进行总结评估。(省公安厅、省发展改革委牵头)

(十八)强化政策效果。对《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国家新型城镇化试点省安徽总体方案的通知》(皖政〔2015〕15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皖政〔2015〕53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试点省建设的实施意见》(皖政〔2016〕85号)等文件已明确的相关配套政策,有关部门要加快工作进度,确保尽快出台。采取自我评估和第三方评估相结合的方式,对相关配套政策实施情况进行跟踪分析,动态调整完善政策,强化政策实施效果。(省发展改革委等新型城镇化试点省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九)强化审计监督。将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情况和相关配套政策实施情况纳入国家重大政策措施落实情况跟踪审计范围,将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作为有关部门考核、任免、奖惩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省审计厅牵头)

各市、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新型城镇化建设各项相关工作,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大力度,切实抓好本方案实施,确保我省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目标任务如期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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