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7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的通知
各参保单位、各镇(园区、街道)人社所:
为规范参保单位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申报行为,保障参保人员合法权益,确保社会保险费的征收和社保待遇发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现就我市参保单位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申报对象:
已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二、申报方式:
1、柜面(现场)申报。各单位按规定填报《宜兴市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花名册》(附件1),并由参保职工个人签字确认后,连同《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承诺书》(附件2),一并报送至市社保中心登记征缴科。
2、网上申报。(详见网上申报操作流程)操作结束后,打印基数申报单,并由参保职工个人签字确认后,连同附件2,一并报送至市社保中心登记征缴科。
三、注意事项:
1、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是指由用人单位及其职工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的缴费基数。
2、用人单位应在每月20日前(如逢周末、节假日,则往前推算)到市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缴费申报,申报事项包括:
(一)用人单位名称、社会信用代码、地址及联系方式;
(二)用人单位开户银行、户名及账号;
(三)用人单位的缴费险种、缴费基数、费率、金额;
(四)职工名册及职工缴费情况;
在一个缴费年度内,用人单位初次申报后,其余月份可以只申报前款规定事项的变动情况;无变动的,可以不申报。
3、用人单位应按照职工实际工资(含工资、资金、津贴、补贴和其他工资性收入)总额如实申报缴费基数,职工工资收入低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下限的,按缴费基数下限申报,职工工资收入高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限的,按缴费基数上限申报。用人单位代职工申报的缴费明细以及变动情况应当经职工本人签字确认,由用人单位留存备查。
4、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申报的,市社保经办机构按该单位上月缴费数额的110%确定应缴数额;没有上月缴费数额的,市社保经办机构按该单位的经营状况、职工人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等有关情况确定应缴数额。用人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后,由市社保经办机构按照规定结算。
五、此通知自即日起执行。2017年度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另行公布,申报时间另行通知。
附件1:宜兴市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花名册.docx
附件2: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承诺书.docx
宜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5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