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政策

长春社保缴费标准【优秀】

1、单位参保职工缴费基数。

长春市2017年度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工伤、生育保险个人月缴费基数上限调整为16737元,下限调整为3347.40元。

注:各参保单位可于每月22日后,登录长春医保网站查询征缴通知单,按时足额缴费。自2017年8月1日起执行。

2、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

1)成年人个人缴费为每人每年240元;

2)大中小学生和儿童个人缴费40元。

注:

(1)此项调整自2017年8月1日起执行。

(2)参保人员的缴费日期,在2017年8月1日之前的(不含8月1日)按照原标准缴费;参保人员的缴费日期,在2017年8月1日之后的(含8月1日)按照新标准缴费。

3、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

2017年度灵活就业人员年缴费金额为3380.44元(含100元大额医疗费)。

注:

1)此项调整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

2)参保人员的缴费日期,在2017年7月1日之前的(不含7月1日)按照原标准缴费;参保人员的缴费日期,在2017年7月1日之后的(含7月1日)按照新标准缴费。

3)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属单建统筹,不设个人账户,不含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累计缴费年限为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时,实30年,女满25年。如男满际缴费年限不足的,应一次性补齐。补齐后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每年按时交纳100元大额医疗费。

4、破产企业退休人员一次性缴费标准。

一次性缴纳医疗保险费标准调整至109700.28元,缴费后享受基本医疗保险退休人员的待遇,实行社会化管理。

注:此项调整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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