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城镇低保申请标准
受理条件
持有我市非农业户口的居民,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目前执行城市低保标准为580元/月)且符合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
家庭成员因残疾、患重病、就学等增加的刚性支出,在提出申请之日前12个月内,其费用超过家庭可支配收入或虽未超过家庭可支配收入,但家庭可支配收入扣除家庭刚性支出费用后,人均月收入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目前执行城市低保标准为580元/月)的家庭,可以申请城市最低生活保障。
申请材料
1、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书(原件)
2、身份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3、家庭经济状况证明材料(原件)
4、社会救助申请承诺书(原件)
5、经济状况核查授权书(原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获得低保
(一)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拥有机动车(不含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经营性大型农机具、经营性房屋,价值超过当地低保月标准24倍的;拥有两套以上(含两套)产权住房且住房总面积超过当地住房保障标准两倍的;
(二)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有“企业法人代表”,并正在从事经营活动,或雇佣他人从事经营性活动的;
(三)家庭人均现金资产(含储蓄存款及利息)和持有有价证券等金融资产(含家庭拥有的高档收藏品)总价值超过当地低保月标准24倍的;
(四)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有赡养、抚养、扶养能力但不履行义务,致使家庭月(年)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
(五)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并且有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或者从事劳动生产的;
(六)拒绝配合低保经办人员对其家庭经济状况进行调查,致使无法核实其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的;
(七)故意隐瞒家庭真实收入和家庭人口变动情况,或提供虚假申请材料及虚假证明的;
(八)通过离婚、赠与等形式放弃或转让应得财产份额,或放弃应得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等经济利益的;
(九)在监狱内服刑人员;
(十)人为闲置承包土地、山林的家庭;
(十一)特困救助供养对象;
(十二)其他经县(区)民政部门规定不能获得低保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