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和省关于社会保险费征管职责划转工作部署要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的单位和人员的保险费仍由社会保险部门征收。从即日起,长春市参保单位应按原标准申报缴纳1月至4月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
缴费基数核定标准:
根据《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吉人社办字﹝2016﹞41号)文件规定,今年以2017年度长春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10%的300%、60%为标准,核定单位职工缴纳养老保险费基数的上、下限。2017年度长春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10%为6612元,核定上限为19836元/月,下限为3967元/月。
举个例子
您收入稳定,之前有可能按照长春最低社保缴费下限给您缴——2017年长春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6011.33元。
养老保险、失业保险
最低标准(下限)=2017年在岗月平110%60%=6011.33110%60%=3967元
医疗保险
最低标准(下限)=2017年在岗月平60%=6011.3360%=3606.80元
生育和工伤保险
个人月缴为0
之前按缴费下限基数缴,个人要缴纳的五险金额为:
3967×8%+3606.8×2%+3967×0.5%=397.4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