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保险

自起生育保险正式取消户籍限制

在的全国两会上,政协委员洪天慧公布了一组数据:,全国仅有174万人次享受了生育保险待遇,与当年全国参加生育保险的1亿职工人数相比,仅占不到2%;与每年全国1600万出生人口相比,仅占10%左右。

覆盖面过小,导致的结果是:多年来我国生育保险基金累计结余逐年增加,甚至超过当年基金收入,同样以为例,当年全国生育保险基金收入132亿元,支出88亿元,累计结余则达到212亿元。

那么,我们的生育险究竟遗漏了哪些真正需要的人群呢?据调查,主要是农村进城务工人员、非正规就业、非在编人员以及生育期失业的女职工。

之所以产生这样的问题,有制度根源。目前我国实行的生育保险制度,主要是1994年颁布、至今仍处于“试行”地位的《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查阅该办法,发现,在该办法的适用人群上,规定“本办法适用于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大家知道,90年代初期的企业构成与今天相比已经大不相同,今天,私营企业、农民工、灵活就业的人群占了相当大多数,如果仍然按照过去的标准,多数女性打工者都要被排斥在生育险之外了。

而按照7月正式实施的《社会保险法》,“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依照本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也就是说,生育险应该覆盖到所有职工,包括进城务工的农民工,包括户籍不在本地但在本地就业的城镇职工。北京的这次纠偏,显然是顺应新法实施的配套之举,不是“可为可不为”,而是 “必须为之”。

但是,单靠目前的新法,还不足以一下子补回过去这么多年的欠账。就全国范围而言,当务之急,仍然要强化政府在生育保险中的责任,比如,明确规定生育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政府给予补助,以保证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生育者,能够及时按规定获得生育保险待遇。

另外,如有人大代表所言,企业参与生育保险的积极性和行为方式非常重要,是关系这一保险制度能否实现的关键,这方面的具体规定可借鉴其他国家经验,规定生育保险基金除支付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外,还可根据情况,对雇佣女性就业人员达到一定比例、以及继续雇用产后女性从业人员的用人单位的替换工人费用和培训费用,给予一定补偿和奖励,以激励企业使用女职工、发挥生育保险制度促进女性就业的制度功能。

再有,就是强化生育保险费用缴纳的强制性,明确设定惩罚性条款,规定职工所在单位未依法缴纳生育保险费的,不影响职工个人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按国家规定支付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总之,所有的一切,都要实现一个目标:覆盖生育保险,一个都不能漏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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