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保险

“单独二胎”过渡期也要“特事特办”

去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决议启动“单独二孩”政策。浙江台州一对夫妇在当天生下的孩子,被计生局认定为“超生”,需缴纳20万元“罚款”。而浙江省卫计委曾通过会议决定:今年1月17日之前未接到征缴通知的单独家庭,可以在6月30日之前补办手续,“特事特办”。“我在今年3月8日才收到征缴通知,难道国家和省的政策都可以不执行吗?”当事人刘丽(化名)对自己被“罚款”充满不解。目前,这对夫妇已就此上午诉至台州市黄岩区法院,要求认定孩子符合政策,不属“超生”。(6月10日《北京青年报》)

从中央“单独二胎”政策出台到各地对应政策落地,这期间称为“政策过渡期”。在过渡期内“单独二胎”出生该如何处理?各地都有考虑。浙江省以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的送达为界,规定:在1月17日之前未接到征缴通知的单独家庭,可以在6月30日之前补办手续,“特事特办”。这显然为抢生二胎者提供了一条能够受惠于新政的政策路径,值得肯定。但这又恰恰是问题所在:在此期间出生的婴儿,到底属不属于“特事特办”之列?

众所周知,社会抚养费是针对“超生”者的,对于“准妈妈”腹中的胎儿,不管是不是将来会超生,都不能“提前”征收罚款,否则就是违法。而在过渡期出生的婴儿,即便是“超生”,但只要在规定时间节点内“未接到征缴通知”,就一定在“特事特办”之列。从实际情况看,当事妈妈在3月8日收到征缴通知,远在“1月17日”之后,那么,当地的“只有怀孕未生的才能‘特事特办’”只能是一种辩解了,甚至是用自己的“矛”戳自己的“盾”。不过,对于这起“超生案”,是不是就该全免罚款,恐怕还得看当事人是否存在事实过错。

从法理上看,“准妈妈”根据国家大政方针,选择“适时怀孕”不存在过错,但在“底限”内生养,就表明怀孕并不“适时”。国家“单独二胎”政策未出就已怀孕,这本身就是主观故意,也即其在心理上是做好了被罚准备的。何况,诸如北京等全国多地都规定“单独二孩政策实施后出生才算合法”,当事人不会不知道。抠字眼钻政策漏洞以逃避惩罚,这种行为本身就应该受到指责。而且,国家卫生计生委也明确表示,“单独二胎”不设全国统一时间表。这本身就意味着,“单独二胎”不会因为中央政策的出台而立即见效,地方政府延时二胎政策,并不违法。因此,解决这个问题,窃以为,在法律框架下,法院也需要“特事特办”。如果坚持“从旧兼从轻”法律原则,一定能找到彼此理解的折中办法。

过渡期的“单独二孩”被界定为超生,这对政策制定者和“准妈妈”们来说都是教训。一方面提醒,各地在政策制定过程中,要提前做好“功课”,杜绝制度漏洞,不能让好政策成为新民怨;另一方面,也告诫抢生二胎的准妈妈们:在当地相应制度尚未出炉之时,抢生二胎都可能难逃超生罚款的命运。如果一时冲动,没有搭上“二胎头班车”,反而登上了“超生末班车”,就得不偿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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