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保险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办理条件及材料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有什么用

办理好《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并交给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后,便可成为计划生育管理服务的对象,可以在当地享受计划生育、生殖健康服务,不用回原户籍地接受避孕节育情况的检查。

另外按规定有关部门在审批流动人口暂住证、营业执照、务工许可证等证件时,要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没有《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不予批准。对拒不按规定办理、交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当地可依照有关规定予以罚款。

办理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由现居住地计划生育管理部门为其办理临时《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并将办理情况通报其户籍地:

(1)经现居住地计划生育管理部门核实,流动人口的婚姻、生育信息完整、准确的;

(2)在现居住地依法办理暂住登记或居民登记 1年以上,并具有稳定职业和住所的;

(3)已采取绝育措施的;

(4)已在现居住地购买住房的,并办理《住房产权登记证》的。

由现居住地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办理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仅在办证机关所在县(市)范围内有效,有效期不超过三年。

办理材料

1、申请人持本人一寸近期照片两张、户口簿、身份证。

2、已婚的应持〈结婚证〉,已生育的持〈生育服务证〉、落实节育措施证明、查环查孕证明。

3、政策外生育的,需持社会抚养费征收收据等证件,带〈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申请表〉。

办理地点

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或乡镇(街道)计划生育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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