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保险

湛江市职工计划生育保险办法新政解读

发布时间:2023-11-07 04:37:18

《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2015年1月起实施后,湛江市抓紧制定《湛江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暂缓支付至今。近日,记者从市社保局获悉,《湛江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已出台,市社保局决定从2月1日起开始受理职工生育保险报销申请,从2015年1月起发生的职工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按规定予以报销。

职工生育保险报销申请条件

1、2015年1月1日起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住院的以出院日期为准、门诊以费用日期为准);

2、职工生育或施行计生手术时正常参保,且之前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满一年(未满一年的至申请报销时已累计参保满一年)。

3、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只需符合第1条规定。

4、职工未就业配偶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的,必须符合第1、2条的规定。

职工生育保险报销受理时限

2015年1月1日至1月31日的职工生育保险生育医疗费用报销,受理至2017年1月31日止,超期不再受理,2月1日起的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报销申请时限按省、市规定执行。

职工生育医疗费用报销标准

鉴于政策出台迟,我市尚未确定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因此,在我市公布职工生育保险定点医院名单前,发生生育医疗费用的参保人全部视同已办理就医登记,并按在定点医院就医结算标准进行报销。即按职工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医疗服务设施及支付标准、诊疗项目目录报销。参保人享受的生育津贴,由单位申请,所需资料、流程等另行通知。

日前,笔者从市人社局获悉,《湛江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出台,自2月1日起施行, 2007年发布的《湛江市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同时废止。

据了解,这是我市时隔8年再次修订生育保险办法,较原《试行办法》而言,新《办法》保障水平更好、保障范围更广。

问:新《办法》与原《试行办法》有哪些区别?

答: 新《办法》中生育保险待遇主要增加了以下内容:

1.生育津贴。生育津贴视同相应数额的工资,以职工生育时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缴费工资作为基数计算。生育津贴高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将生育津贴余额支付给职工;生育津贴低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工资纳入财政安排(含财政统发)的职工,若生育津贴高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向财政部门申请,将生育津贴余额支付给职工。

2.失业前参加生育保险的,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生育的职工所产生的生育医疗费给予报销。

3.退休前参加生育保险的,退休后生育的费用给予报销。

4.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未就业配偶,生育医疗费用给予保险,报销标准参照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生育医疗待遇执行。如果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已给报销的,职工生育保险不再重复报销。

问: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享受哪些待遇?

答:待遇包括以下三方面: 1.生育的医疗费用:女职工在孕产期内因怀孕、分娩发生的医疗费用,包括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产前检查的费用,终止妊娠的费用,分娩住院期间的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及诊治妊娠合并症、并发症的费用等。

2.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放置或者取出宫内节育器,施行输卵管、输精管结扎或者复通手术、人工流产、引产等发生的医疗费用。

3.生育津贴:职工在休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其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按照职工原工资标准逐月垫付,再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拨付给用人单位。若其职工工资纳入财政安排(含财政统发)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将生育津贴拨入财政部门。

问:职工享受生育津贴假期天数是怎样计算的?

答:1.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顺产的,98天;剖宫产的,增加30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15天;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42天。

2.计划生育手术休假:取出宫内节育器的,1天;放置宫内节育器的,2天;施行输卵管结扎的,21天;施行输精管结扎的,7天;施行输卵管或者输精管复通手术的,14天;施行皮下埋植术的,2天。同时施行两种节育手术的,合并计算假期。

职工享受的生育津贴,按照职工生育时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缴费工资除以30再乘以规定的假期天数计发。

问:新的生育保险待遇出台后,参保职工待遇从何时起享受?

答:新《办法》从2月1日起施行,而《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要求全省从2015年1月1日起执行,所以我市参保职工的生育保险待遇从2015年1月1日起开始享受。在2015年1月1日后生育的参保职工可持有关资料到社保局办理报销手续。(市区参保人到市社保局办理、各县(市)参保人到当地社保局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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