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保险

厦门生育保险新政策新变化

7月1日起,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育保险工作有关意见的通知》(厦府办〔2015〕163号),厦门市生育保险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育保险工作意见的通知》执行,厦门生育保险的受惠人群、申领条件、待遇计发等均将发生变化。与老办法相比,新政策有以下四点不同:

变化一:惠及男职工与男职工未就业配偶


一直以来,厦门生育保险待遇都只针对女职工,而且需要女职工本人有参保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新政实施后,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参保男职工本人,如输精管结扎术,可按照新政规定享受生育津贴。此外,参加厦门生育保险的男职工,其未就业的配偶未参加任何城乡居民医保或新农合作医疗,也可参照城乡居民医保的标准享受生育医疗费待遇。

变化二:生育保险关系省内转移更便利

根据以往政策,参保人在两地参保缴纳的生育保险是相互独立的,无法连续计算。今后,根据《通知》规定,参保人因正常工作调动或劳动关系改变,需将生育保险关系转入厦门或转出厦门的,符合规定的月份可连续计算。

变化三:生育津贴计发方式更精确

根据《通知》内容,生育津贴计发的时间标准将不再按月发放,而是以每月30天进行折算,按日计发。例如,对于生育方面:顺产98天;难产(含剖宫产)的增加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对于流产(含人工流产或引产)方面:怀孕未满4个(妊娠)月流产的15天;怀孕满4个(妊娠)月流产的42天;怀孕满7个(妊娠)月流产的98天。对于计划生育手术方面:放置宫内节育器的7天;摘取宫内节育器的3天;输卵管结扎的30天;输精管结扎的15天;输卵管复通术的30天;输精管复通术的15天。如果职工产假超过此标准,差额部分由所在用人单位负责补足。

变化四:生育保险费率更低

下一医保年度起,生育保险费率由0.8%降低到0.7%,用人单位可按其工资总额的0.7%按月缴纳生育保险费,此举将有效减轻企业负担。市社保中心提醒参保人,申领生育津贴必须是在职参保人员,而且要连续缴费。《通知》规定“职工生育、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符合国家和我省计划生育政策,且在分娩、妊娠终止、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前连续缴费满12个月(含当月)的,可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因此,现单位参保人员只要符合计划生育政策,且缴费年限的计算由原来的累计12个月变为连续12个月,均可申领生育津贴,生育当月未参保缴纳生育保险的人员将无法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厦门生育险报销标准

1、生育女职工累计缴纳生育保险满12个月以上(不含生育当月,用人单位未及时参保而补缴的生育保险费,不计入申领生育保险待遇累计的缴费月份之内),流产或计划生育手术须当月有参保生育保险,在职人员必须按规定参保缴费,失业人员必须办理失业登记;

2、在按规定设置妇产科的医疗机构或计生技术服务机构分娩、流产、实施计划生育手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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