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保险

最新生育津贴标准全文

安徽: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增发2个月生育津贴

3月7日,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财政厅发布实施《关于调整职工生育津贴发放标准的通知》。

女职工除享受3个月生育津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发生育津贴:(1)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延长60天产假期间,增发2个月生育津贴;(2)符合医学指征实施剖宫产手术的,增发半个月生育津贴;(3)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发半个月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此外,原符合晚育条件、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的,各增加1个月生育津贴的规定不再执行。

江苏:符合规定生育的女职工享受128天的生育津贴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财政厅发布《关于调整生育津贴计发标准的通知》。自1月1日起,江苏省执行新的生育津贴标准。

根据新政,生育津贴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职工产假、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或者护理假天数计发,计发基数为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

其中,符合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的,享受128天的生育津贴,其中难产的,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护理假的,享受15天的生育津贴。

原鼓励晚育增加30天的生育津贴政策规定不再执行。

武汉:男职工可享受15天的护理假津贴

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关于生育保险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自1月1日起施行。

《意见》明确,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女职工,按照《武汉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有关规定,在下列产假时间内享受生育津贴:正常分娩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98天产假外,增加产假30天;难产的,增加15天;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

此外,男职工参加生育保险且用人单位连续为其缴纳生育保险费满6个月以上,其配偶生育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享受15天的护理假津贴。

北京女职工生育假和生育津贴的最新规定

3月24日通过并施行的《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女职工,按规定生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享受生育奖励假三十天,其配偶享受陪产假十五天。女职工及其配偶休假期间,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不得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女职工经所在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同意,可以再增加假期一至三个月。

从以上条文可以看出,新规:增加生育奖励假30天,取消晚育假30天的规定。接下来就是生育津贴问题,以前规定劳动者晚育的,可以享受晚育津贴,不存在晚育问题后,生育津贴将发生何种变化呢?

5月24日,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关于调整本市职工生育保险相关政策的通知》本市参加生育保险人员按规定生育的,增加享受生育奖励假30天的生育津贴,取消晚育假30天的生育津贴。其享受的国家规定的产假和生育奖励假期间的工资,由生育保险基金按照生育津贴支付标准支付。

参保人员在1月1日后生育,且在本通知印发前按原规定已领取晚育假的生育津贴的,不再享受生育奖励假的生育津贴。晚育假的生育津贴和生育奖励假的生育津贴不应同时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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