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市生育保险报销条件
(一)职工所在单位整体参保且缴费满一年的;
(二)符合法定条件并履行规定手续生育(含流产),或者实施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情况检查、避孕节育手术和复通手术的;
宜春市生育保险报销所需材料
(一)待遇享受人居民身份证(职工未就业配偶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规定的,需提供夫妻双方的居民身份证和结婚证);
(二)当地人口与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生育证明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证明;
(三)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婴儿出生、死亡或者孕妇流产的医学证明、计划生育手术证明,住院发票及住院费用明细清单等;
宜春市生育保险报销标准
(一)生育医疗费用
参保职工(含职工未就业配偶,下同)因生育和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发生的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按以下限额标准支付:
1.产前检查每例200元;
2.正常分娩、难产、剖宫产参照基本医疗保险单病种定额结算标准支付;
3.宫内节育器放置(取出)术区分一、二、三级医疗机构,每例分别为32元、36元和40元;
4.输精管结扎术区分一、二、三级医疗机构,每例分别为240元、270元和300元;
5.输卵管结扎术区分一、二、三级医疗机构,每例分别为280元、315元和350元;
6.输精(卵)管复通术区分一、二、三级医疗机构,每例分别为2000元、2500元和3000元;
7.刮宫术区分一、二、三级医疗机构,每例分别为100元、113元和125元;
8.人工流产区分一、二、三级医疗机构,每例分别为100元、113元和125元,钳刮术另加40元;
9.妊娠中期引产一级定点医疗机构每例500元;二、三级医疗机构每例550元;
以上支付标准均按《江西省医疗服务价格手册》(2005版)标准拟定,待国家和省里出台新的医疗服务价格标准后,适时作出相应调整。实际医疗费低于上述限额标准的,据实支付;实际医疗费高于或等于上述限额标准的,按上述限额标准支付,超出限额标准部分由个人自行负担。
10.参保职工因生育引起并发症、合并症、生育出院后3个月以内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参照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生育出院3个月以后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由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二)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是对职业妇女因生育而离开工作岗位期间给予的生活费用,是对工资收入的替代。女职工在产假(含流产)和实行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享受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再乘以产假天数计算。生育补贴天数依据以下情形计算:
1.取宫内节育器的,享受1天生育津贴;
2.放置宫内节育器的,享受3天生育津贴;
3.结扎输卵管的,享受21天生育津贴;
4.妊娠3个月以内(含3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生育津贴;
5.妊娠3个月以上、4个月以下(含4个月)流产的,或患子宫外怀孕实施手术的,享受30天生育津贴;
6.妊娠4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或实行计划生育补救措施的,享受42天生育津贴;
7.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产或妊娠7个月以上胎儿子宫内死亡及婴儿出生后死亡的,享受98天生育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