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职工生育保险政策
一、我市职工生育保险实行市级统汉中市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各经办机构负责辖区内参保对象的参(续)保登记、费用筹集、待遇支付等工作。市级经办机构负责全市业务流程的制定、基金的使用管理和对区县的业务指导等工作。
二、生育保险费执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参保单位按照缴费基数的0.6%缴纳生育保险费,经过认定的困难企业可按照缴费基数的0.4%缴纳生育保险费。
三、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及标准:
(一)生育保险基金所含服务项目
1、产前检查项目
产前检查(16次),B超(3次),化验血常规(1次),肝功五项、肾功、凝血四项(1次),唐氏神经管监测(1次)。
2、顺产诊疗服务项目
检查项目:产检(2次),B超(1次),心电图(1次),血糖(1次),血型+Rh(1次),化验血常规(1次)。
护理常规项目:胎心监护(2次),一般专项护理(3次),母婴同室新生儿护理(3次),床位费(2天),母婴同室床位费(3天),诊察费(3天),新生儿经皮胆红素测试(5次),级别护理费(1天),注射费。
产房项目:接生费,导尿,产妇吸氧费,新生儿处置(新生儿观察,辐射台,健康检查,呼吸道清理,窒息复苏等),宫颈注射(1次),阴道助产术(1次)。
3、剖腹产诊疗服务项目
检查项目:产检(2次),血常规,尿常规,粪常规,血型+Rh(1次),凝血四项(1次),肝功、肾功(1次),B超(1次),心电图(1次),乙肝、丙肝、艾滋、梅毒(1次)。
护理常规项目:胎心监护(2次),床位费(2天),母婴同室床位费(5天),静脉输液(6次),会阴护理(3次),一般专项护理(2次),级别护理费(2天),诊察费(7天),注射费,静脉采血(2次),皮试(2次),导尿费(含导尿管),心电监护(术后6小时,6次),吸氧(术后4小时,4次),大换药(含拆线,3次),母婴同室新生儿护理费(6天),术前准备(1次),新生儿经皮胆红素测试(5次)。
手术室费用:剖宫产术,麻醉费(含药费),静脉输液,注射费,静脉置管术,术中监护,吸氧(2小时),新生儿费用(新生儿观察、辐射台,健康检查,呼吸道清理,窒息复苏)。
4、基本用药:缩宫素,止血芳酸(或止血敏),生理盐水(葡萄糖注射液),抗生素(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范围内)。
(二)计划生育手术费。
计划生育手术费用,依据医院或计划生育服务机构治疗证明、治疗病历单、单位计划生育部门证明,符合生育保险医疗服务范围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三)人工流产医疗费用。
(四)女职工因生育引起的疾病,包括妊娠或产假期间发生的妊娠肝内胆汁淤积症、妊娠期糖尿病、产后大出血、产褥感染、弥漫性血管内凝血(DIC)、妊娠高血压综合症等,符合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规定的,经办机构审核后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四、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项目:
(一)以下五种情形生育保险基金对于相关费用则不予支付:因自杀、自残、斗殴、酗酒、吸毒、违法行为、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造成妊娠终止的医疗费用;
(二)因生育或计划生育手术造成的医疗事故所发生的费用;
(三)因生育或计划生育手术发生的膳食费、超标床位费、无痛分娩费,以及其他本人要求享受的特殊服务项目而发生的费用;
(四)新生儿的医疗、护理、保健、生活用品等费用;
(五)超出生育保险规定范围和标准的其他费用。
五、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和医疗费用结算:
我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一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具有生育保险定点资格。市级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制定管理办法,与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签定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责任,并制定生育保险结算办法。从2015年7月1日起,凡发生的符合生育保险基金支付项目规定的医疗费用,由经办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据实结算,超支付项目规定的医疗费用由医疗机构负担20%,其余费用由个人负担。床位费按普通床位费结算,超出标准的床位费由个人负担。市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可根据生育保险支付范围,与定点医疗机构协商实行定额结算。
六、生育保险待遇申领办法:
女职工经确诊怀孕后,持医院怀孕诊断证明、生育报告单和单位介绍信,到生育保险经办机构领取《铜川市职工生育保险卡》,自主选择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分娩,发生的符合生育保险支付项目及标准规定的医疗费用、人工流产医疗费、计划生育手术费,产妇出院结账时由定点医疗机构直接兑付。女职工产假期满或上班后30日内,持所分娩医院签署的婴儿出生证、住院病历,住院日志复印件;婴儿流产的应持医院原始证明;本人身份证和身份证复印件及《铜川市生育保险费申报表》(一式两份,加注单位意见),到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生育津贴申领手续。
注:《铜川市职工生育保险卡》、《铜川市生育保险申报表》由市医疗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印制。
七、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合理检查,合理治疗,规范收费,超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或提供特需医疗服务的应履行自费项目告知义务,严格控制个人费用负担。各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控制剖宫产率。乡镇卫生院不得开展难产、高危孕产妇分娩、剖宫产和晚孕引产业务。
八、全市各级党政机关及人民团体,从发文之日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