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保险

最新黄石生育保险报销指南

黄石生育保险该如何报销?能报销多少?大家是否清楚呢?今天我们就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黄石生育保险报销多少钱

黄石市生育保险女职工的报销标准

1、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当月本单位人平缴费工资÷30(天)×假期天数

假期天数:

(1)正常产假90天(包括产前检查15天)

(2)独生子女假增加35天

(3)晚育假增加15天

2、生育医疗费

(1)确认生育就医身份后就医的医疗费用,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同医院定额结算(超过1万元以上的部分按核定数结算)。

(3)异地分娩的医疗费用,低于定额标准的按实际报销;高于定额标准的,按定额标准报销。

3、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

正常产、满7个月以上流产;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25%

4、一次性补贴

在一、二级医院分娩的,每人一次性增加300元补贴。

黄石市生育保险男职工的报销标准

1、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参保男职工,可申请享受一次性生育补贴:⑴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和法定生育条件;⑵配偶生育或因病理原因流产时,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并已为男职工正常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不含补缴、欠缴和中断缴费)满10个月以上;⑶配偶未列入生育保险范围,且生育第一胎。

2、符合上述条件的男职工,可申请享受的一次性生育补贴标准为:流产的200元;顺产的1200元;难产或多胞胎生育的2000元。

3、配偶生育或因病理原因流产后,男职工持本人及配偶的居民身份证、《结婚证》、计生部门出具的《生育状况证明》或《第一胎生育证》、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出院记录、费用明细清单(以上材料均需原件及复印件)和本人就医证卡、原始发票、配偶户籍所在地街道(镇)出具的无工作单位且无固定收入来源证明,到本人单位社保关系所在地的市、区社保经办机构办理一次性生育补贴申领手续。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后,打印《男职工一次性生育补贴结付表》,男职工签字确认后领取补贴金额。

4、《生育状况证明》或《第一胎生育证》到计划生育委员会开具。不需要失业时间证明书,要求配偶户籍所在地街道(镇)出具的无工作单位且无固定收入来源证明。希望您继续并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的建议和意见。

二、黄石生育保险报销比例是多少

增加生育津贴支付水平。新生育政策规定,正常生育在原享受标准的基础上增加8天生育津贴,难产增加15天生育津贴。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生育津贴。晚育增加30天生育津贴。

增加生育医疗待遇水平。原生育保险政策规定职工生育医疗费用定额包干结算(如顺产2000元,难产、剖宫产2500元等),其余费用由职工自理,职工生育综合报销比例较低。新生育保险政策对职工孕产期检查、顺产、难产、计划生育手术等费用支付标准适当上调,提高职工生育医疗待遇水平。

增加支付病种。原生育保险政策只纳入了人工流产费用和生育费用,女职工妊娠并发症发生的医疗费用未纳入支付范围,增加了生育职工负担。此次修订,将女职工因生育引起的合并症治疗费用纳入支付范围,最大限度地保障了职工生育医疗权益,减轻了职工生育负担。

增加支付项目。新生育保险政策将上环、取环、绝育等计划生育手术费纳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三、黄石生育保险保险时间

生育保险是国家通过社会保险立法,对生育职工给予经济、物质等方面帮助的一项社会政策。其宗旨在于通过向生育女职工提供生育津贴、产假以及医疗服务等方面的待遇,保障她们因生育而暂时丧失劳动能力时的基本经济收入和医疗保健,帮助生育女职工恢复劳动能力,重返工作岗位,从而体现国家和社会对妇女在这一特殊时期给予的支持和爱护。

生育保险需连续买满12个月,宝宝出生的18个月之内报销,同时报销时需在保。生育保险属于典型的地方政策,各地规定各不一,有10个月,也有6个月甚至更低的。因此应以当地社保中心为准。

四、黄石生育保险报销范围

1、生育津贴

2、生育医疗费用

3、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

延伸阅读:黄石生育保险缴费比例

黄石市14年平均月工资3855元。

缴存基数:城市平均月工资标准75%或300%

缴存比例:0.9%

缴存金额=缴存基数缴存比例

26元=385575%0.9%

104.1元=3855300%0.9%

黄石市参保对象需缴费的金额:26元或104.1元/每月。

缴费方式:由单位负责缴交生育费用(员工个人无需缴交生育保险费用),单位一般通过账户转账渠道进行缴交。

职工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如何报销?

职工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符合本市职工基本医疗、工伤及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及服务设施目录规定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按下列标准支付:

(1)参保女职工因孕产期并发症(包括异位妊娠、妊高症、妊娠剧吐、产褥感染、胎盘早剥、胎膜早破、前置胎盘、子宫破裂、产后大出血、羊水栓塞)发生的符合本市职工基本医疗、工伤及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规定(以下简称“二个目录”)规定的医疗费用,在妊娠及产假期间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其中在一级医疗机构就医个人自付10%、二级医疗机构自付15%、三级医疗机构自付20%,产假期满后需继续治疗的孕产期并发症、孕产期合并症以及因其它疾病发生的医疗费用和经本市医疗专家委员会鉴定实行计划生育手术引起的并发症等医疗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2)正常分娩、难产、剖腹产(含剖腹产同时做子宫肌瘤切除术)发生的符合“二个目录”的医疗费用,一级医疗机构个人自付10%、二级医疗机构患者自付15%、三级医疗机构患者自付20%,其他符合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据实支付。无医学指征的产妇要求剖腹产,按本统筹区上年度顺产平均医疗费用支付,超过顺产平均医疗费用的部分由本人自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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