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保险

福建泉州生育保险报销条件是怎样的

福建泉州生育保险报销条件是怎样的呢?大家是否清楚呢?今天我们就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泉州生育保险报销条件

福建省的企业生育保险政策是统一的。参保企业的女员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有两块:一是医疗费用,二是生育津贴。医疗费用主要是根据医药目录范围内的标准来报销;生育津贴主要是根据缴费水平与公司产假制度规定的产假期来计算的。

1.所在单位按规定为职工办理参加生育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

2.参保职工的生育符合国家和我省计划生育规定。

泉州生育保险医疗费及生育津贴的一般规定:

1、生育医疗费

女职工生育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超出规定的医疗业务费和药费(含自费药品和营养药品的药费)由职工个人负担。

女职工生育出院后,因生育引起疾病的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其它疾病的医疗费,按照医疗保险待遇的规定办理。女职工产假期满后,因病需要休息治疗的,按照有关病假待遇和医疗保险待遇规定办理。

2、生育津贴

女职工依法享受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按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延伸阅读:泉州市生育保险政策问答

1生育保险的参保对象有哪些?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用人单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及其职工。在本市辖区内合法就业的外籍(含港、澳、台)人员,可自愿参加我市的生育保险,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2生育保险的缴费基数和比例如何确定?

用人单位按职工工资总额的0.5%按月向生育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生育保险费。参加生育医疗费用统筹的机关、事业单位生育保险缴费费率为0.35%。职工个人不缴费。2017年7月1日起生育保险工资基数最低不低于2702.2元,最高不高于13511元。

3参加生育保险后,需符合什么条件才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职工生育、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符合国家、我省和我市计划生育政策,且在分娩、妊娠终止、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前连续缴费满12个月(含当月)的,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4生育保险待遇有哪些?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用。

参保男职工未就业配偶生育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的医疗费用待遇;其未就业配偶没有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由生育保险基金统一按照《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通知》(泉政文〔2012〕312号)第二十三条第5款规定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偿,即顺产500元、剖腹产800元(今后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生育补偿标准调整的,按新标准执行)。

5生育津贴的标准如何?

职工生育、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按规定领取生育津贴。参加生育医疗费用统筹的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按原渠道领取工资,不享受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按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以每月30天进行折算,按日计发,时间标准如下:

(一)生育:顺产98天;难产(含剖宫产)的增加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

(二)流产(含人工流产或引产):怀孕未满4个(妊娠)月流产的15天;怀孕满4个(妊娠)月流产的42天;怀孕满7个(妊娠)月流产的98天。

(三)计划生育手术:放置宫内节育器的7天;摘取宫内节育器的3天;输卵管结扎的30天;输精管结扎的15天;输卵管复通术的30天;输精管复通术的15天。

6生育医疗费用的范围包括哪些?

生育医疗费用包括生育和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生育的医疗费用指职工生育的产前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指职工因计划生育需要,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绝育及复通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分娩住院期间妊娠合并症、并发症的治疗纳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自胎儿娩出14天(含14天)后,生育女职工的医疗费用不再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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