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保险

全国陪产假新规定全文内容

发布时间:2023-11-01 02:34:15

陪产假是每个准爸爸所享有的权利,也被称为护理假,那么关于陪产假,我国有何规定呢?今天我们就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北京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女职工,按规定生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享受生育奖励假三十天,其配偶享受陪产假十五天。女职工及其配偶休假期间,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不得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八条

上海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还可以再享受生育假三十天,男方享受配偶陪产假十天。生育假享受产假同等待遇,配偶陪产假期间的工资,按照本人正常出勤应得的工资发给。

《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一条

天津

国家工作人员和企业事业组织职工晚育的,男方所在单位给予七日护理假,女方所在单位增加产假三十日。

《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三条

广东

产妇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三十五日的产假;男方享受十日的看护假。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七条

江苏

女方产假在国家规定基础上延长30天,一共128天;男方护理假延长5天,共15天

《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草案

浙江

晚育的,男方可享受七天护理假。

《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六条

重庆

晚育者产假期间,男方所在单位应给护理假七个工作日。

《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八条

河南

实行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三个月,给予其配偶护理假一个月。

《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三条

河北

实行晚育的,奖励产假四十五天,并给予男方护理假十天。

《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二条

山西

符合晚育规定的,女方享受产假4个月,男方享受护理假15日

《山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二条

山东

女方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六十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七日。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九条

湖北

已婚妇女晚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30天,并给予其配偶10天护理假。

《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七条

湖南

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三十天;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另增加产假三十天,男方享受护理假十五天。

《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四条

安徽

在产假期间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延长产假30天,男方享受10天护理假;夫妻异地生活的,护理假为20天。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九条

江西

晚育的增加产假30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10日。

《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七条

广西

晚育的女职工,增加产假十四天,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十天。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九条

福建

晚育又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女方产假为一百三十五日至一百八十日,男方照顾假为七日至十日。

《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五条

云南

晚育的给予女方增加产假三十天,男方护理假七天。

《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六条

贵州

晚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女方增加产假30天,男方享受护理假7天。

《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六十条

辽宁

晚育的,产假增加60日,男方护理假为15日。

《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一条

吉林

晚育的女职工,凭一胎生育情况证明增加产假三十天,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七天。

《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八条

黑龙江

职工晚育的,女职工产假可以延长至一百八十日,男职工享受护理假五至十日,特殊情况可以参照医疗单位意见适当延长。

《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五条

四川

已婚妇女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30天,给予男方护理假15天。

《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二条

内蒙古

晚育者增加产假三十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十日。

《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一条

甘肃

实行晚育的,其产假为105天,并给男方护理假15天。

《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五条

宁夏

国家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可以增加产假四十天,并给予男方护理假十天。夫妻不在一地的,除探亲假外,另外给予男方护理假三十天,享受探亲假待遇。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一条

海南

城镇居民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享受下列奖励与优待:属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工作人员的,给予男方护理假十日。

《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四条

新疆

女职工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30天产假,给予男方护理假15天。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五条

青海

晚育的妇女增加产假30日,其配偶享受10日看护假。

《青海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九条

延伸阅读:产假新政热点解析

1)地方新计生条例出台前生产的妇女能否补休产假?

有专家表示,国家出台的上位法与省级出台的下位法之间,如果有冲突的,上位法优先。2017年1月1日至各地新计生条例正式施行日之间生产的妇女同样享受本省份新计生条例所规定福利。

举例来说,甘肃省新规从4月1号起执行,但凡是在2017年1月1日起(含2017年1月1日)至4月1日期间符合新修订的《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均为合法生育,享受新政政策。

2) 女性在休产假期间的福利如何保障和发放?

劳动法规定,女员工在休产假期间,用人单位不得降低其工资、辞退或者以其他形式解除劳动合同。女员工休产假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由社保统筹基金报销相关医疗费和发放生育津贴; 女员工没有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承担。如果单位侵犯了职工的合法权益,职工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举报,并要求单位赔偿损失。

3) 婚假,产假和陪产假的天数如何确认?

员工的婚假,产假和陪产假(男方护理假)天数与其户籍所在地无关,只与工作地有关。所谓工作地,是指职工的生育保险参保地。举例来说,如果甘肃户籍的职工在上海上班,那么,必须依照其工作所在地上海10天的婚假政策来执行,而不能享受甘肃30天的超长假期。同样的,如果山西人在广东上班,那她的产假应按照广东的128天执行,而非山西的158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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