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保险

深圳产假规定​的多少天

据悉,深圳的产假不仅高于广东省的规定,还比原来增加了15天,达到158天。以下内容仅供参考!

职工实行晚育并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符合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按国家、广东省有关规定享受假期优待外,女方增加产假三十天。”《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修订稿”)正在深圳市法制办网站上征集意见,其中增加产假的规定备受关注。深圳的产假不仅高于广东省的规定,还比原来增加了15天,达到158天。

修订稿初衷虽好,但不少职场妈妈的担心也随之而来:本来女性就可能遇到就业歧视,产假增加后,歧视会不会加重、产假期间的权益该如何保护?

调整 晚育女方产假多30天

为积极适应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重大调整,深圳市卫生计生委结合深圳实际,经过多次调研、论证和征求意见,组织对《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进行了修订,并形成《条例》修订稿送至法制办审查。修订稿中“奖励与保障”一章中提出,“职工实行晚育并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符合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按照国家、广东省有关规定享受假期优待外,女方增加产假三十天。 ”

据了解,广东省产假为128天。所以,也就是说,深圳的妈妈或将能享受158天产假。

记者了解到,深圳产假长于广东省的规定,并非首次。《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前、2013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旧版本中就规定,除按照广东省的规定外,增加产假15天。“全面二孩”政策放开后,各省规定的产假长度也不同,具有一定的弹性。在已施行新计生条例的29个省份中,在法定98天产假的基础上延长本省份基础产假最短的有30天,如北京、天津、上海等,均为128天;延长时间最长的达3个月,如河南、海南。此外,黑龙江、甘肃规定了产假天数为180天。陕西除增加60天外还提出,参加孕前检查的可再增加10天产假,即最多可达168天。

关心 30天产假能否补休?

此次修订稿征集意见时间截至8月15日,社会各界人士可通过深圳法制办官网及电子邮箱wangl@@fzb.sz.gov.cn等方式反映意见。据了解,在通过法制办公布前,今年2月,深圳市卫计委就曾针对修订稿征集过意见。如今,将近半年过去了,条例还没有真正落地实施,这让不少准妈妈很着急。

在深圳市卫计委的官方微博“健康深圳”上,就有不少网友呼吁新条例快落地。网友“leeching501”问道,“《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工作到底进度如何了,很多深圳的产妇即将临产,很多要提前请假的。”已经休产假的妈妈们同样焦虑,“增加的30天产假什么时候落实呀?眼看原来的128天马上要到期了,就等着政策出台能再申请多休30天呢。要是等不到的话,上班后就不能再追溯申请了呀!”网友“harrypotterlisa”说。

不少新晋妈妈都关心,新规定出台后,30天产假能不能补休,“今年1月1日、新的计生政策实施后生宝宝的人,还没等到深圳本地的政策落地,在中间这个政策空白期休了产假。那等规定落地后,少休的30天假能不能补休?”

担忧 会否增加就业歧视?

增加产假收获了不少叫好声,但也有不少人表示,“宁愿产假不要增加”。产假福利不减反增,在很大程度上减轻了职场女性兼顾生育与工作的压力,让生儿育女更从容,为何还有人反对?羊城晚报记者采访发现,不少人是担心就业歧视和产假期间的权益无从保障。

80后白领小微大学毕业四年,对就业歧视深有感触。“四年前我大学毕业,面试时就被问到有没有男朋友,有的话必须承诺两年内不生孩子。”小微说,因为女性要休产假,不少用人单位都觉得这会影响工作,“全面二孩”政策放开后,这种歧视更加重了。“再加上产假延长,女性在职场的竞争力会更被削弱。我准备明年要宝宝,如果新政策落地,我休完产假回来,职位不知道还保不保得住。”

在一家私企人力资源部任职的黄女士也表达了自己的担忧,“不是说企业不愿意给职工休产假,但员工扎堆生二孩,会给企业造成很大压力。企业也担心遇到‘用工荒’的问题。”还有人提出,不知道生育津贴是否能跟上,“如果产假延长,生育津贴发放的天数是否会延长呢?”因为按照法律规定,政府会对因生育而离开工作岗位期间的职业妇女给予一定补贴。在实行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地区,支付标准按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期限不少于98天。

有专家指出,研究产假延长政策的同时,其配套保障措施也需要纳入探讨范围。“在已经延长产假的省份中,也做过类似的讨论。政策制定者需要充分考虑其‘副作用’,并进行针对性政策设计。”还有不少网友提出,延长男性陪产假政策也应该纳入讨论范围,“这不仅有利于孩子的养育,同时也是平衡就业歧视的一种迂回的办法。”

拓展阅读:深圳最新产假问题解答

深圳企业咨询:

待产员工的工资为人民币10000元,其中固定工资8000元,考核工资2000元。

1、现待产员工从2017年2月20日开始请产假193天,请问该产假期天数是否符合深圳相关规定?

2、产假期间的工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如何计算?

2、关于生育津贴是如何申请领取的?

回复:

一、关于产假天数的计算回复:

目前深圳市企业员工产假适用以下规定: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享受八十日的奖励假,男方享受十五日的陪产假。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五条职工实行晚育并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除按国家、广东省有关规定享受假期优待外,女方增加产假十五天。

由上述条款可得,该员工如果是第一胎,所申请的193天产假符合法律规定的。

二、关于产假期间工资的计算问题:

根据《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对“工资”的规定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劳动关系双方的约定,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员工的劳动报酬。但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由用人单位承担或者支付给员工的下列费用不属于工资:

(一)社会保险费;

(二)劳动保护费;

(三)福利费;

(四)用人单位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时支付的一次性补偿费;

(五)计划生育费;

(六)其他不属于工资的费用。

第四条本条例所称标准工资,是指员工在正常工作时间内为用人单位提供正常劳动应得的劳动报酬,但不包括下列各项:

(一)支付周期超过一个月的劳动报酬,如季度奖、半年奖、年终奖、年底双薪以及按照季度、半年、年结算的业务提成等;

(二)无确定支付周期的劳动报酬,如一次性的奖金、津贴、补贴等;

第二十二条员工依法享受产假、看护假、节育手术假等假期的,用人单位应当视为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工资。

员工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等假期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员工本人标准工资的标准支付其假期的工资。

由上述条款可得,待产员工假期间应当正常支付其基本工资,如考核工资是非奖励性工资,属于正常应得工资则应当一并支付给员工。

三、关于生育津贴是如何申请领取问题

根据关于印发《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十条 职工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满1年且用人单位已按《规定》向其垫付生育津贴的,用人单位可在职工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次月起1年内,向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支付生育津贴,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深圳市生育保险津贴申请表;

(二)享受待遇人员的身份证明;

(三)医疗机构诊断证明(计划生育手术、难产、生育多胞胎或者终止妊娠的提供);

(四)婴儿出生或者死亡证明(分娩的提供);

(五)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证明(分娩的提供);

(六)用人单位垫付生育津贴的凭证。

《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

第十七条 职工按照规定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其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按照职工原工资标准逐月垫付,再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拨付给用人单位。有条件的统筹地区可以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金融机构将生育津贴直接发放给职工。

职工已享受生育津贴的,视同用人单位已经支付相应数额的工资。生育津贴高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将生育津贴余额支付给职工;生育津贴低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职工依法享受的生育津贴,按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本条所称职工原工资标准,是指职工依法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职工依法享受假期前参加工作未满12个月的,按其实际参加工作的月份数计算。

由上述法条可得,用人单位应在员工生育且支付产假工资后向社保局申请领取生育津贴,如所领取的生育津贴超出员工工资,则超出部分应当给予员工。

生育津贴的领取详见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的办事指南(用人单位生育保险津贴申领)

生育津贴的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六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

(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

(二)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综上:待产员工在其申请的193天产假内应当按月享受正常的基本工资待遇,即员工可享有每月固定工资8000元,如该2000元考核工资是非奖励性工资,属于正常应得工资则用人单位应当一并支付给员工。用人单位可在员工生育的次月起1年内向社保局申请领取生育津贴,生育津贴高于员工原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将生育津贴余额支付给员工;生育津贴低于员工原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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