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保险

吉林省生育险报销指南的全文

为了方便大家进行生育保险报销,今天yjbys社保栏目为大家准备了吉林省生育险报销指南,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吉林生育保险报销多少钱

女职工在妊娠期、分娩期、产褥期内,因生育所发生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等生育医疗费用,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女职工因生育引起并发症的,治疗并发症的医疗费用,或者休假期间治疗其他疾病的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生育医疗费用,实行定额补贴办法。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应当会同财政、人口与计划生育、卫生等部门,对本条第一款所规定的医疗费用制定具体支付项目和定额补贴标准。

职工实施下列计划生育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实施长效节育手术的;

(二)放置或者取出宫内节育器的;

(三)符合国家和省计划生育规定,实施长效节育手术后,又实施复通手术的;

(四)中止妊娠的,但违反国家和省计划生育规定无正当理由自行中止妊娠的除外。

因施行前款规定的计划生育手术引起并发症的,治疗并发症发生的医疗费,由施术单位承担。

职工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因医疗事故发生的医疗费用,胚胎移植的医疗费用,违反国家和省计划生育规定生育或者实施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给予妊娠妇女一次性围产期补贴,补贴标准每人不低于100元、不高于300元,具体标准由各统筹地区自行确定。

将基本医疗保险中宫外孕、葡萄胎、妊娠高血压综合症等支付项目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并对定点医院实行定额结算。

吉林生育保险报销流程

1、女职工怀孕后、流产或计划生育手术前,由用人单位或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站工作人员携带申报材料到区社会劳动保险处生育保险窗口

2、工作人员受理核准后,签发医疗证

3、生育女职工产假满30天内,由用人单位或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站工作人员携带申报材料到区社会劳动保险处生育保险窗口办理待遇结算

4、工作人员受理核准后,支付生育医疗费和生育津贴。

吉林省生育保险的办理时限及地址:

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

办理地址:

吉林医疗保险管理中心

地址:吉林大街128-1号

电话:(0432)62489816

吉林生育保险报销材料

1、计划生育证明(即准生证);

2、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即出生证)或户口簿;

3、诊断证明(生产医院开的生产证明,出院时开的)、费用凭据(出院时打印的);

4、本人身份证(代办的提供代办人本人身份证原件);

5、属异地或境外难产提供住院费用明细;

6、属异地或境外剖腹产提供:手术证明;费用凭据;

7、结婚证。

延伸阅读:

一、吉林生育保险缴费比例

生育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

(一)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

(二)生育保险基金利息;

(三)延迟缴纳生育保险费的滞纳金;

(四)依法纳入生育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生育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筹集。用人单位缴纳生育保险费,以本单位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所在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缴费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职工工资总额的0.7%。具体比例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确定。但超过0.7%的,应当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机关和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生育保险缴费比例不得超过职工工资总额的0.4%,从统筹地区公务员医疗补助资金中划拨,未建立公务员医疗补助的,由同级财政负担。

用人单位必须如实申报职工人数、工资总额,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用人单位应当缴纳的生育保险费,与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同时缴纳。

生育保险基金统筹层次与基本医疗保险一致,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加生育保险。

缴费方式:

由单位负责缴交生育费用(员工个人无需缴交生育保险费用),单位一般通过账户转账渠道进行缴交。

二、吉林生育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女职工生育或中止妊娠,在下列休假时间内,享受生育津贴:(一)女职工生育休假为90天;难产的,增加休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休假15天;晚育的,增加休假30天。(二)女职工怀孕8周以下(含8周)中止妊娠的,休假21天;怀孕8周以上16周以下(含16周)中止妊娠的,休假30天;怀孕16周以上28周以下(含28周)中止妊娠的,休假42天;怀孕28周以上中止妊娠的,休假90天。

生育津贴标准按照女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按照所在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津贴低于女职工本人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机关和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女职工生育或中止妊娠,不享受生育津贴,休假期间工资由用人单位照发。

用人单位女职工生育或中止妊娠,在下列休假时间内,享受生育津贴:(一)女职工生育休假为90天;难产的,增加休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休假15天;晚育的,增加休假30天。(二)女职工怀孕8周以下(含8周)中止妊娠的,休假21天;怀孕8周以上16周以下(含16周)中止妊娠的,休假30天;怀孕16周以上28周以下(含28周)中止妊娠的,休假42天;怀孕28周以上中止妊娠的,休假90天。

生育津贴标准按照女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按照所在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津贴低于女职工本人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机关和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女职工生育或中止妊娠,不享受生育津贴,休假期间工资由用人单位照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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