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保险

徐州生育保险报销流程详细

为了让大家了解更多生育保险知识,今天小编准备了徐州生育保险报销流程,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徐州生育保险报销流程

1、受理环节

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每月5日后工作日内随时受理单位报送的《徐州市职工生育保险费用结算汇总表》及相关材料,如所需提供证件材料不全工作人员当场退回并告知需补齐内容。受理当日即将基础信息录入系统;

2、初审环节

受理当日完成相关支付待遇的核算;

3、复核环节

复核人员对初审时核定的内容进行复核;

4、审定环节

对复核后的数据进行计算机统一核定,打印支付单。

徐州生育保险报销范围

(1)女职工生育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享受产假。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按照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2)女职工生育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超出规定的医疗服务费和药费(含自费药品和营养药品的药费)由职工个人负担;

(3)女职工生育出院后,因生育引起疾病的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其他疾病的医疗费,按照医疗保险待遇的规定办理。女职工产假期满后,因病需要休息治疗的,按照有关病假待遇和医疗保险待遇规定办理;

(4)女职工生育或流产后,由本人或所在企业持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签发的计划生育证明,婴儿出生、死亡或流产证明,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手续,领取生育津贴和报销生育医疗费。

以下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不予结付:

1、违反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和一次性营养补助

2、不符合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的费用

3、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

4、应当由公共卫生或者其他公共服务项目以及按照规定由免费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负担的费用

5、属于医疗事故等,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费用

6、在国外以及港澳台地区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

7、新生儿疾病筛查、护理和医疗的费用

8、未经批准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生育医疗费用(急诊、抢救的除外)

9、国家和省规定的不属于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其他费用。

徐州生育保险报销材料

除提供以下资料外,由单位代领代发的生育保险待遇提供单位的开户银行和银行账号,由本人领取的生育医疗费用(含产前检查费)、一次性营养费的,需要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和本人银行卡(存折)账户复印件。

(一)办理生育医疗费用刷卡结算备案手续时,提交申请需提供以下材料:

1、生育:

(1)《徐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申请表》;

(2)职工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3)生殖健康服务证或准生证(原件、复印件);

(4)结婚证(原件、复印件)。

2、计生(住院):

(1)《徐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申请表》;

(2)职工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3)生殖健康服务证或准生证(原件、复印件)等卫生计生行政出具的符合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的计划生育证明以及医疗机构出具的生育或计划生育手术医学证明(原件)。

(4)结婚证(原件、复印件)。

以上申请材料经审核后,《徐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申请表》和证件复印件加盖医保中心业务窗口专用章,入院时由其单位或个人交至定点医疗机构。

(二)女职工异地生育、失业女职工生育、男职工配偶生育的医疗费用及待遇按照零星报销申报,需提供以下材料:

l 住院生育费用:

1、《徐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申请表》;

2、《徐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医疗费用粘贴单》;

3、发票(原件);

4、费用明细清单(原件,医院盖章);

5、出院记录或出院小结(原件、复印件,医院盖章);

6、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复印件);

7、生殖健康服务证或准生证(原件、复印件);

8、结婚证(原件、复印件);

9、异地生育须提供医院等级证明;

10、职工的由单位出具情况说明(仅女职工外地生育提供);个人说明并提供异地生育理由的材料;

11、男职工未就业配偶生育另须提供女方未参加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的证明;

12、失业女职工报销另提供就业失业登记证、本市银行账号(原件、复印件)。

延伸阅读:徐州调整职工生育保险政策

徐州市人社局在新城区徐州报业传媒大厦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我市职工生育保险相关规定的调整政策情况。

近日,徐州市政府印发了《关于实施〈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的意见》,《实施意见》按照《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的要求,结合实际,对我市生育保险相关规定进行了调整,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内容。

参保范围扩大,缴费比例调整。新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以及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统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含个体工商户招用的雇工)。与原来的参保范围相比,本次调整新增加了机关事业单位参保。

此次适当调整了生育保险费缴费比例,新规定将我市生育保险缴费比例由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6%调整为0.5%,将进一步减轻参保单位负担。

保险待遇提高,结算方式调整。新规定提高了生育保险待遇。与原规定相比,生育保险待遇增加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增加生育津贴天数,生育津贴天数由90天提高到98天。其中:晚育生育津贴的天数由90天增加到128天。实行输卵管(输精管)结扎(复通)手术的,原来没有生育津贴,新规定分别增加了7至21天不等的生育津贴。此外,放置或者取出宫内节育器新增了2天的生育津贴;享受护理假的,新增了10天的生育津贴。据测算,新办法实施后,参保人员享受的生育津贴平均将增加约41.4%。二是新增了产前检查待遇。三是生育医疗费用支付增加。职工住院分娩或因生育而引起的流产、引产和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在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原来是按定额支付给参保人员,现调整为全额由基金支付给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个人不需负担。

生育医疗费用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调整为按病种、按单元付费,由医保经办机构与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新的结算办法充分利用医保支付的经济杠杆,对医疗机构采取“结余归己,超支不补”的办法,遏制其受利益驱使为产妇选择剖宫产的冲动,实行后将会降低生育职工个人自付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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