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定点医院的申报
女职工在怀孕16周后,人流、引产的在手术前,须由用人单位办理定员医院申报,领取《广州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就医确认凭证》,确定就医医院后,一般不予更改。提供资料如下:
1、《广州市职工劳动手册》(原件);
2、《生育服务证》或《同意生育指标通知书》(原件);
3、小一寸近期照片1张;
4、医院诊断怀孕证明(证明怀孕周数)或围产手册(原件);
5、《生育保险选择定点医院申报表》一式一份(盖单位公章)。
二、异地分娩的申报
1、提供上述1、2、4项资料;
2、《广州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异地分娩申请表》一式二份。
3、异地分娩在本市产检的,提供第一大点的1至5项资料。
三、生育保险待遇的申报
女职工生育或流产后五个月内,分别由女职工、男配偶所在单位申领生育保险待遇.
提供以下资料
(一)《广州市职工劳动手册》。
(二)《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审核表》一式二份。
(三)根据下列不同的情况,提供相关凭证:
1、顺产、难产:
(1)《计划生育服务证》(原件);
(2)《出生证》(原件);
(3)《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原件);
(4)难产的附医院诊断证明书;
(5)领取二孩《生育证》符合晚育规定的,附单位证明。
2、婴儿死亡:
(1)《计划生育证服务证》(原件);
(2)《死亡报告书》(原件)。
3、流产:
(1)《同意生育指标通知书》或《计划生育服务证》和提供户口所在街道计生部门出具的证明;
(2)医院诊断证明书(注明怀孕周数);
(3)《广州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医疗费报销审核表》此表先到医保中心领取并审核医疗费用后,再到社保中心办理。
4、男配偶假期工资:
(1)《出生证》;
(2)《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四)关闭、破产企业怀孕女职工应在生育或流产、引产后五个月内,除携带上述所规定的资料外需携带《广州市关闭、破产企业怀孕女职工名册》及有关材料到社保经办机构申领待遇。
注:
1、医院诊断证明应为区级(或镇级)及以上医院证明方有效。
2、怀孕16周前的突然流产,非定点医院的急诊,产假期内的产科并发症,异地分娩的医疗费用按穗劳社医[2001]2号文的有关规定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报。经审核后,用人单位持《广州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报销审核表》在向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办其他生育保险待遇时一并办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连同其他生育保险待遇一并划入用人单位帐户。
3、军人家属不受参加生育保险累计满一年的限制。申领待遇时,须提供另一方的军官证或士兵证和结婚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