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生育的医疗费用
1.产前检查:提供婴儿出生证明的一次性支付2000元,其余情况按本市规定的产前检查项目及费用标准进行审核报销,超过2000元部分不予支付;
2. 单胎顺产:2700元;
3. 单胎难产(含剖宫产):5200元;
4. 多胎分娩:在相应分娩标准的基础上,每增加一胎增加1000元。
终止妊娠的费用参照计划生育相应项目标准。
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
1. 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每例36元,含节育器费;
2. 流产术(压吸宫):每例102元;
3. 流产术(钳刮术):每例180元;
4.中期妊娠引产术:600元;
5. 药物流产:96元,含药物费;
6. 皮下埋植术:每例115元,含药物费;
7. 输卵管结扎术:每例240元,含住院费;
8. 输精管结扎术:每例120元;
9. 输卵管复通术:每例2400元;
10. 输精管复通术:每例1860元。
计划生育手术由财政专项经费支付的,生育保险基金不再支付。
报销范围:
生育保险参保人在市外就医发生的产前检查、分娩住院、产后访视或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先行支付现金,其后凭有关单据和资料向所属社保机构提出医疗费用报销申请,社保机构对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进行审核,属于生育医疗保险偿付范围内的费用,按不高于本市医疗收费标准由生育医疗保险基金100%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