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申请领取生育保险金
生育保险是通过国家立法,在职业妇女因生育子女而暂时中断劳动时由国家和社会及时给予生活保障和物质帮助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主要包括两项:一是生育津贴;二是生育医疗待遇。
女职工生育或流产后,由本人或所在单位持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签发的《生育证》、婴儿出生、死亡或流产证明,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手续,领取生育津贴和报销生育医疗费。
目前尚未实行生育保险费社会统筹的地区,由女职工所在单位支付有关生育保险待遇。
生育保险报销需要什么材料
生育保险报销需要携带材料有:
符合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条件的生育妇女生产或流产后可直接到就近的各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申领手续。
符合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条件的生育妇女办理申领手续时需在柜台填写《办理生育保险申请表》并提供下列材料,均包括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
(1) 本人身份证;
(2) 夫妻双方的结婚证;
(3) 夫妻双方户口簿(集体户口的,携带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或《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光荣证》原件及复印件;
(4) 医院出具”生育医学证明”, 即出院小结, 上面注明顺产还是难产;
(5) 医院出具宝宝 “出生证明”,全国统一的;
(6) 活期储蓄卡(女方实名制卡);
(7) 经批准再生育的,另需提供市或者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生育批准书;
(8) 失业的生育妇女另需提供经失业保险机构审核的《劳动手册》;
(9) 参加本市农村社会保险的生育妇女,另需提供本人农保帐户所在地的区、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出具的《生育保险待遇申领表(农保)》;
(10) 非本市户籍的生育妇女,另需提供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允许生育的证明;
(11)符合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条件的生育妇女生产或流产后可以委托他人办理申领手续,被委托人另需提供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和委托人的委托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