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保险

生育险怎么办理【优秀篇】

 生育险是社会进步不可缺少的社会福利之一,随着人们认知的进步,女性也在社会中拥有了举足轻重的地位,女性也走进了职场,参与社会的建设与发展。女性在生理和心理上都属于弱势群体,国家在对女性的工作中给予了相应的补贴,生育险就是其中一种,当您面临生产被迫暂停工作时,生育保险就显得尤为重要。那么,生育险怎么办理?下面是小编为大家带来的关于生育险怎么办理的知识,欢迎阅读。

一、生育保险

生育保险是通过国家立法,在职业妇女因生育子女而暂时中断劳动时由国家和社会及时给予生活保障和物质帮助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

生育保险是国家通过社会保险立法,对生育职工给予经济、物质等方面帮助的一项社会政策。其宗旨在于通过向生育女职工提供生育津贴、产假以及医疗服务等方面的待遇,保障她们因生育而暂时丧失劳动能力时的基本经济收入和医疗保健,帮助生育女职工恢复劳动能力,重返工作岗位,从而体现国家和社会对妇女在这一特殊时期给予的支持和爱护。

生育保险是社会保险的其中一项,是国家通过立法,对怀孕、分娩女职工给予生活保障和物质帮助的一项社会政策。其宗旨在于通过向职业妇女提供生育津贴、医疗服务和产假,帮助他们恢复劳动能力,重返工作岗位。我国生育保险待遇主要包括两项:一是生育津贴,用于保障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基本生活需要;二是生育医疗待遇,用于保障女职工怀孕、分娩期间以及职工实施节育手术时的基本医疗保健需要。

二、生育险办理程序

(一)女职工怀孕后、流产或计划生育手术前,由用人单位或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站工作人员携带申报材料到区社会劳动保险处生育保险窗口;

(二)工作人员受理核准后,签发医疗证;

(三)生育女职工产假满30天内,由用人单位或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站工作人员携带申报材料到区社会劳动保险处生育保险窗口办理待遇结算;

(四)工作人员受理核准后,支付生育医疗费和生育津贴。

属于计划内生育”的妇女,在申领生育保险待遇之前,应办理《上海市申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计划生育审核表》。

程序如下:

1、本市户籍生育妇女到本人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外省市户籍生育妇女到本人居住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并提供规定的材料。

2、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对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书面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2)按规定不由本机关受理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向申请人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且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申请,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受理,并向申请人发出受理通知书。[1]

3、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受理后,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对符合规定的,出具《上海市申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计划生育审核表》;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我国女性职工依法享有法定产假的权利,且在产假期间内,女性职工应该享受生育保险的补助,生育保险不应只包括生育津贴,还应包括医疗费用的报销及部分职工可享受的营养费等。生育保险是国家为了照顾女性这一弱势群体而设立的社会福利的一种,小编已经在上文中为您提供了生育险怎么办理的方法,您在产后,只需按照相应流程办理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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