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市生育保险产前产后攻略
一、衡水生育保险报销流程
1、女职工怀孕后、流产或计划生育手术前,由用人单位或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站工作人员携带申报材料到区社会劳动保险处生育保险窗口;
2、工作人员受理核准后,签发医疗证;
3、生育女职工产假满30天内,由用人单位或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站工作人员携带申报材料到区社会劳动保险处生育保险窗口办理待遇结算;
4、工作人员受理核准后,支付生育医疗费和生育津贴。
办理地址:
衡水市社会保险事业管路处
地点:衡水市胜利西路1896号
电话:2100522
衡水市桃城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所
地点:衡水市红旗大街791号
电话:2168680 养老保险业务大厅2119833
枣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所
地点:枣强县建设北路176号
电话:8229013 业务科82290138224562
武邑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所
地点:武邑县花园西路17号
电话:5721312 办公室57213125726090
武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所
地点:武强县新开街30号
电话:1383182
饶阳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所
地点:饶阳县健康西路233号
电话:72213187269318
安平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所
地点:安平县新盈东街
电话:7525313 企业业务室75253137536139
故城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所
地点:故城县工业路西段
电话:5369651 业务二室53696515369621
二、衡水生育保险报销范围
1、生育医疗费
女职工生育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超出规定的医疗业务费和药费(含自费药品和营养药品的药费)由职工个人负担。
女职工生育出院后,因生育引起疾病的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其它疾病的医疗费,按照医疗保险待遇的规定办理。女职工产假期满后,因病需要休息治疗的,按照有关病假待遇和医疗保险待遇规定办理。
2、生育津贴
女职工依法享受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按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衡水市生育保险就医问题:
(一)市医保中心与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实行协议管理制度。市直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在设置有产科的市直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中选定,签订服务协议,并向社会公布。
(二)参保职工除急诊外,应到市直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孕产期检查、生育或计划生育手术。
长期派驻外地的职工,可以到本人在当地选定的2所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生产或就医。
三、衡水生育保险保险时间
女职工生育出院后,因生育引起疾病的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其他疾病的医疗费,按照医疗保险待遇的规定办理。女职工产假期满后,因病需要休息治疗的,按照有关病假待遇和医疗保险待遇规定办理。
女职工生育或流产后,由本人或所在企业持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签发的计划生育证明,婴儿出生、死亡或流产证明,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手续,领取生育津贴和报销生育医疗费。
生育保险需连续买满12个月,宝宝出生的18个月之内报销,同时报销时需在保。生育保险属于典型的地方政策,各地规定各不一,有10个月,也有6个月甚至更低的。因此应以当地社保中心为准。
女职工生育30日内,将生育证明、医疗费用票据报送用人单位初审,用人单位于每月中旬持《衡水市直生育保险待遇审核表》、生育证明、医疗费用票据,到市医保中心申请拨付生育医疗费补贴。市医保中心核准后,应将生育医疗费补贴一次性拨付到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支付给职工本人。
用人单位中断缴费期间,停止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在中断缴费3个月内及时按规定补缴生育保险费的,可连续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超过规定期限补缴的,不得享受中断缴费期间的生育保险待遇。
四、衡水生育保险报销多少钱
参保女职工生育应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在生育、流产及引产或终止妊娠和采取长效节育措施流产及引产期间(以下简称生育)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实行定额补贴,标准如下:
(1)正常生产的1500元;
(2)难产2000元;
(3)剖腹产的3000元;
(4)怀孕6个月以上终止妊娠的500元;
(5)怀孕满4个月不满6个月终止妊娠的300元;
(6)怀孕满2个月不满4个月终止妊娠的200元;
(7)怀孕不满2个月终止妊娠的100元。
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工资(即生育津贴)根据国家和省规定的产假期限,由用人单位支付给职工本人。
用人单位从缴纳生育保险费的下月起其女职工开始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后,终止缴纳生育保险费和享受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