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保险

四平市生育保险报销流程比例,四平市生育保险产前产后攻略

四平市生育保险产前产后攻略

一、四平生育保险报销比例

1、生育保险基金以生育津贴形式对单位予以补偿。

补偿标准为:女职工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顺产分娩或妊娠不足7个月早产的,享受3个月的生育津贴;难产及实施剖宫产手术的,增加半个月的生育津贴,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半个月的生育津贴;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引产的,享受1个半月的生育津贴,妊娠3个月以内因病理原因流产的,享受1个月的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以女职工产前或计划生育手术前12个月的生育保险月平均缴费工资为计发基数。

2、生育营养补贴与围产保健补贴

凡符合享受国家规定90天(含90天)以上产假的生育女职工可享受生育营养补贴300元、围产保健补贴700元。

3、一次性生育补贴

原在单位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失业后,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时,可享受一次性生育补贴。

一次性生育补贴:流产400元、顺产2400元、难产和多胞胎生育4000元,对参加生育保险的男职工,其配偶未列入生育保险范围,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第一胎时,可享受50%的一次性生育补贴。

4、计划生育手术费

包括因计划生育需要,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皮埋术、绝育及复通手术所发生的费用,列入生育保险基金结付范围。

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情况:

生育保险医疗服务实行定点医疗管理。职工生育、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或者治疗由于生育引发并发症、宫外孕、葡萄胎、妊娠高血压综合症等,应当到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就医。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之外的医疗单位发生的医疗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生育、计划生育手术以及宫外孕、葡萄胎、妊娠高血压综合症医疗费的范围,按照国家、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标准等有关规定执行。新生儿医疗费用按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诊疗项目、住院服务设施标准执行。超出范围的医疗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二、四平生育保险怎么报销

女职工领取生育津贴,生育护理补贴,应当到所在统筹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手续,并提交婚姻登记证明,所在统筹地区人口与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和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婴儿出生、死亡或者孕妇流产的医学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诊治资料。

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发生的生育医疗费、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新生儿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统筹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当地具体支付项目和定额补贴标准,按月或按季度与参保单位或定点医院直接结算。

女职工因生育引起并发症的,治疗并发症的医疗费、宫外孕、葡萄胎、妊娠高血压综合症等疾病医疗费用,统筹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当地具体支付项目和定额补贴标准,按月或按季度与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直接结算。

女职工发生的在规定范围内的项目,费用低于定额补贴标准的,按照实际结算;超出规定项目和定额补贴标准的医疗费用,由职工本人负担。

三、四平生育保险报销材料

分娩的:

1、《结婚证》原件一份、复印件两份

2、《生育服务证原件》(外地户口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最好提供北京的生育服务证,如果不能提供,则需要提供外地正规的生育服务证)一份、复印件两份

3、《出生医学证明》原件一份、复印件两份

4、《医疗蓝本》原件一份、复印件两份

5、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书》原件一份、复印件两份

6、所有医院的单据原件

7、《生育报销审批表》两份,加盖公章

8、《生表一》两份,男方女方单位均加盖公章

9、《生表二》两份,加盖公章

10、《生育报销汇总表》一份,加盖公章。

计划生育的:

1、《结婚证》原件、复印件两份

2、《医疗蓝本》原件、复印件两份

3、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书》(人工流产的需注明孕几周)原件、复印件两份

4、所有医院的单据原件

5、《生育报销审批表》两份,加盖公章

6、《生表一》两份,加盖公章

7、《生表二》两份,加盖公章

注意:职工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生育保险待遇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生育保险金,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四、四平生育保险报销条件

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用人单位为职工累计缴费满1年以上,并且继续为其缴费;

2、符合国家和省人口与计划生育规定。

用人单位必须如实申报职工人数、工资总额,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企业破产、解散时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等有关规定清偿欠缴费用。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不予支付生育保险基金:

(1)因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计划生育手术引起并发症的,治疗并发症发生的医疗费,由施术单位承担。

(2)职工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因医疗事故发生的医疗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3)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术(如试管婴儿)发生的医疗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4)违反国家和省、市计划生育规定生育或者实施生育、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5)不具备临床剖腹产手术指征,职工个人要求实施剖腹产手术的,生育津贴及生育医疗费补贴较正常分娩待遇增加部分,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参加生育保险的男职工在配偶生育期间给予15天的生育护理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标准以四平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

给予妊娠妇女一次性围产期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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