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保险

泰州市生育保险报销流程比例,泰州市生育保险产前产后攻略

泰州市生育保险产前产后攻略

一、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人员有哪些?享受哪些待遇?

答: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按时足额为其缴纳生育保险费的,职工可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可以按照女职工待遇标准的50%享受生育的医疗费用待遇;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失业后,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其生育的医疗费用、一次性营养补助由生育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

二、二孩政策放开后,结算生育医疗费用时是否还需要提供生育服务证明?

二孩政策放开后,结算生育医疗费用时仍需要提供生育服务证明,凡是违反国家、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的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生育医疗费用不予报销。

三、用人单位未参加生育保险或者未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如何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答: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或者未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其职工的生育保险待遇和职工未就业配偶生育的医疗费用待遇由用人单位按照泰州市生育保险规定的待遇标准足额支付,其中生育津贴的支付标准按照产假或者休假前工资的标准执行。

四、男职工未就业配偶已经参加医疗保险,能否享受生育的医疗费用待遇?

答:职工未就业配偶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应当按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政策享受相关医疗待遇,生育保险基金不再支付其生育的医疗费用待遇。

五、灵活就业人员如何享受生育保障待遇?

答: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待遇期间,发生的产前检查、分娩住院和因生育引起的流引产费用按照参加生育保险的失业女职工生育的医疗费用待遇享受,所需基金由职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六、泰州市生育医疗费用待遇包括哪些?结算标准是多少?

答:泰州市生育医疗费用待遇包括:产前检查、分娩住院、计划生育手术。 (一)产前检查医疗费用结算办法职工分娩前发生的相关检查费用,符合生育保险目录范围内的费用结算标准不得高于1000元限额,超过部分由个人承担。 (二)分娩住院医疗费用结算办法 1、职工在二级及以下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分娩住院费用,符合生育保险目录范围内的,由生育保险基金全额支付,个人只需承担生育保险目录范围外和目录范围内自付部分的费用。 2、职工在市区三级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分娩住院费用,实行实时联网结算的,符合生育保险目录范围内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全额支付;至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结算的,符合生育保险目录范围内的,按定额标准(自然分娩2000元、剖宫产3000元)及以下按实结报,定额标准以上的部分按60%的比例由生育保险基金结报。 (三)实施计划生育医疗费用结算办法 1、职工在二级及以下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计划生育费用,符合生育保险目录范围内的,由生育保险基金全额支付。 2、职工在三级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计划生育费用,符生育保险目录范围内的,按政策实行限额结报,其中:3个月内流产合的限额标准为800元,3个月(含3个月)至7个月流引产的限额标准为2000元,7个月(含7个月)以上流引产的限额标准为2400元;放置或者取出宫内节育器的限额标准分别为200元和210元;经宫腔镜取环术的限额标准为1000元。

七、如何在定点医疗机构结算生育医疗费用?需办理什么手续?

答: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可实时结算生育的医疗费用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 (一)生育的医疗费用 生育保险参保职工、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持社保卡、结婚证、计生部门出具的生育服务证明(或批准再生育一个孩子生育证)及相关复印件在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登记结算,因生育引起的妊娠3个月以上流引产的还需提供卫生计生部门提供的流引产手术证明。职工未就业配偶和参加生育保险的失业女职工需先至医保中心填写《生育保险待遇登记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然后至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持卡登记结算。办理登记时职工未就业配偶需持结婚证、社保卡、计生部门出具的生育服务证明(或批准再生育一个孩子生育证)、女方户籍地出具的未参加城镇职工、城镇居民、新农合医疗保险的证明(配偶户籍为泰州市的不需提供相关证明),参加生育保险的失业女职工需持结婚证、社保卡、计生部门出具的生育服务证明(或批准再生育一个孩子生育证)、领取失业金的证明。 (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 生育保险参保职工持社保卡、结婚证及相关复印件在生育保险定点机构登记结算,妊娠3个月以上人工流引产的还需提供卫生计生部门提供的流引产手术证明。

八、在异地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如何结算?需办理什么手续?

答:职工在异地发生的符合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参照参保地的生育保险待遇标准支付,需填写《异地生育备案表》办理异地生育备案手续,并要求就诊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盖章确认就诊医疗机构信息。(如果就诊地为全省异地就医平台或官方网站可以查询的医疗机构,职工直接办理异地备案手续)。

九、生育津贴按照什么标准发放?举例说明。

答:生育津贴按照职工产假或者休假天数计发,计发基数为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一社保缴费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具体发放标准是: (一)生育的,享受98天的生育津贴,其中难产的,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晚育的,增加30天的生育津贴; (二)妊娠不满2个月流产的,享受20天的生育津贴;妊娠满2个月不满3个月流产的,享受30天的生育津贴;妊娠满3个月不满7个月流产、引产的,享受42天的生育津贴;妊娠满7个月引产的,享受98天的生育津贴; (三)实行输卵管结扎手术的,享受21天的生育津贴;实行输精管结扎手术的,享受7天的生育津贴; (四)实行输卵管复通手术的,享受21天的生育津贴;实行输精管复通手术的,享受14天的生育津贴; (五)放置或者取出宫内节育器的,享受2天的生育津贴; (六)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护理假的,享受10天的生育津贴。 举例:如果一个职工在2016.1.10顺产一胎儿,且符合晚育政策,此职工所在单位2014.7-2015.6期间参保单位生育保险的平均缴费基数为2500元,则此职工享受的生育津贴为128/302500=10675元

十、女职工什么情况下可以享受一次性营养补助?泰州市目前的补助标准是多少?失业女职工和男职工配偶是否能享受一次性营养补助?

答:女职工生育或者妊娠满7个月以上引产的,可以享受一次性营养补助待遇,补助标准为泰州市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2015年7月至2016年6月期间生育或妊娠满7个月以上引产的,享受的一次性营养补助标准为1067.94元。 参保生育保险的女职工在领取失业金期间生育或者妊娠满7个月以上引产的,可以享受生育一次性营养补助,男职工配偶不享受生育一次性营养补助。

十一、生育津贴、男职工护理津贴和一次性营养补助待遇如何发放?相关表格是否可以从网上下载?

答:生育津贴、一次性营养补助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给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支付给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参加生育保险的失业女职工的一次性营养补助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支付给失业女职工本人。 参保单位需填写《参保女职工生育津贴申报表》、《男职工护理津贴申报表》,与医保中心核对信息后,由医保中心出具《生育保险待遇结算单》,参保单位根据结算单的金额填写收据,并办理相关财务转帐手续。 参保职工或单位可以从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下载相关表格,下载路径为: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业务指南??社会保险??生育保险。

十二、以上政策从什么时候开始实施的?

答:按照《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省政府令第94号)要求,以上生育保险政策从10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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