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劳动特别保护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 15天。”
从吴忠市医保中心获悉,我市调整落实职工生育保险津贴计发标准,新调整的生育津贴标准为:女职工正常生育的产假由98天调整为158天,计发标准为生育职工分娩前的12个月日平均缴费工资乘以总产假天数;难产的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取消晚婚晚育和《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增加的产假,怀孕4月以下终止妊娠的,产假15天;满4个月及4个月以上终止妊娠的,产假42天。
新政策还规定,夫妻双方都参加了生育保险,男职工一次性享受25天的生育护理补助金(不在要求独生子女光荣证),标准为男职工所在县(市、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日平均工资乘以护理假天数。财政支付工资用人单位的职工,享受原工资待遇,不享受生育津贴,可以享受生育补助金和生育护理补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