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市医疗保障局发布了《沧州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细则》的通知,2020年1月1日起,我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今后,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和在职职工应同步参加生育保险,统一参保登记、统一征缴。
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个人不需要缴纳生育保险费,个人缴费比例仍为2%,党政机关和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缴费比例调整为7.9%,其他单位缴费比例调整为8.5%。其中,单建统筹的单位缴费比例为6%。职工个人缴费基数按上年度本人应发工资总额进行申报,低于全市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简称全市社平工资)的,以全市社平工资为缴费基数,高于全市社平工资的,以实际工资为缴费基数。此外,2020年1月1日开始,用人单位按月向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自行申报、按时足额向税务部门缴纳职工医疗保险费。新参保单位自缴费次月起享受职工医保待遇,连续缴费满3个月及以上的享受生育医疗费待遇。党政机关和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女职工产假、节育假期间,由用人单位按产假前工资照发,不享受生育津贴。其他参保单位女职工连续缴费满12个月及以上(不含补缴时间),生育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后享受生育津贴待遇。
依法结婚登记,婚假可休18天
《条例修正案(草案)》删除了“晚婚奖励”,修改为“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公民,奖励婚假15天”。换句话说就是 国家规定3天+河北奖励15天=18天。
奖励婚假期间,享受正常婚假待遇。
产假奖励45天,配偶有15天护理假
《条例修正案(草案)》删除了“晚育奖励”,修改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奖励产假45天”。即,国家规定98天+河北奖励45天=143天。
同时,给予配偶护理假15天。
奖励产假期间,享受正常产假待遇。
生育两个以内子女免费登记
《条例修正案(草案)》显示,“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生育两个以内子女的实行免费登记制度”;“双方无子女的公民结婚后,可以自愿安排生育两个子女”。
三种情况可申请生三孩儿
《条例修正案(草案)》显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夫妻生育的两个子女中有经医学鉴定为病残儿,医学上认为夫妻可以再生育的;
二、再婚(不含复婚)夫妻,再婚前合计生育一个子女,婚后共同生育一个子女的;
三、再婚(不含复婚)夫妻,再婚前合计生育两个以上子女,婚后未共同生育子女的。
晚婚和生育独生子女不再奖励
生育政策调整后,国家鼓励公民按政策生育,不再奖励晚婚晚育和独生子女。
自2016年1月1日起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不再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已享受本条例规定的各项奖励和优先优惠的夫妻再生育子女的,停止其奖励和优先优惠,收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有《独生子女证》,仍可拿奖励
按照“老人老办法”原则,明确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应当享受计划生育奖励和相关扶助政策的,可继续享受。
《条例修正案(草案)》显示,对依法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生子女父母,持证可享受以下奖励:
一、从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日起,到子女18周岁止,对独生子女父母由双方所在单位每月分别发给不低于10元的奖金;
二、独生子女父母,是国家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退休时分别给予不低于3000元的一次性奖励;是农村居民及城镇无业居民的,年老丧失劳动能力时,给予适当补助。
超生和收养, 这样计算社会抚养费
凡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对生育双方按相关标准各一次性征收社会抚养费。
其中,不符合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生育第三个子女,是国家工作人员、企业职工的,按本人上年度工资总额2.5倍的金额征收;
是民营企业经营者和个体劳动者的,按本人上年度纯收入2.5倍的金额征收;
是城镇无业居民的,按本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5倍的金额征收;
是农村居民的,按本地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5倍的金额征收。
不符合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生育第四个子女的,按生育第三个子女的征收金额各加百分之百征收;生育第五个以上子女的,征收金额以此递进累加。
因非婚姻关系生育子女的,按双方子女总数计算子女数,比照上述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有子女而收养的,对收养人按其子女数比照上述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
同时,对不符合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而生育的当事人,除征收社会抚养费外,是国家工作人员的,给予处分;是其他人员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对出现不符合本条例规定而生育的当事人所在机关、事业单位及各类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主管负责人,给予处分,并取消单位当年评选先进的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