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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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呼和浩特市生育保险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有关事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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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旗县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委员会、税务局,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各参保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意见》(国办发〔2019〕10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等四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意见〉的通知》(内医保办发〔2019〕44号),为强化我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共济能力,提升管理效率,降低运行成本,保障生育医疗服务待遇,就生育保险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两险”)合并实施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参保登记和生育保险费征缴

(一) 参保登记

“两险”合并实施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参保登记同时办理。

(二) 保险费征缴

1. “两险”合并实施后,统一执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缴费比例合并计算。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税务部门统一征缴,生育保险基金并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

2. 参保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比例为6.7%,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为2%。

二、基金管理

“两险”合并实施后,不再单列生育保险基金收入,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待遇支出中设置生育保险待遇支出项目,严格执行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充分利用医保多种监管手段,强化监控和审核,控制生育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

三、生育保险待遇

(一)享受我市生育保险待遇的职工,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需符合国家和自治区计划生育政策。

(二)首次参加生育保险的单位职工,设置一年的等待期,等待期内不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三) 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享受以下生育医疗待遇:

1. 产前检查、人工流产、节育等门诊医疗费,执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待遇政策。

3. 因病理性流产住院产生的医疗费实行限额支付,限额支付标准为1500元。

4. 顺产住院发生的医疗费实行限额支付,限额支付标准为3000元。

5. 难产住院发生的医疗费实行限额支付,限额支付标准为4000元。

(四) 生育津贴。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参保人员中非财政供养人员产假期间发给生育津贴,生育津贴的计发天数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执行。生育津贴的计发基数为职工所在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生育津贴=(职工所在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天)×领取生育津贴天数。

1.妊娠满7个月生产或早产的,按98天计发生育津贴。

2.难产的,在98天基础上增加15天生育津贴;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15天生育津贴。

3.妊娠满4个月以上流产的,按42天计发生育津贴。

4.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参保男职工,其配偶生育期间,由医疗保险基金支付10天护理假津贴。护理假津贴以职工所在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护理假津贴=(职工所在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天)×10天。

四、医疗服务管理

“两险”合并实施后,生育医疗服务纳入基本医疗服务管理范围,实行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执行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参保人员引产住院、分娩住院医疗费按病种实行限额付费。参保人员产前检查、人工流产、节育等门诊医疗费执行城镇职工门诊统筹待遇政策。

根据国家、自治区及我市分级诊疗制度建设要求,参保人员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原则确定具有产科标准化设置的二级医疗机构和二级妇产医疗机构;

跨统筹地区生育的参保人员,生育前应在市或旗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备案。未备案发生的生育医疗费和生育津贴不予支付。

五、生育医疗费结算

(一)参保人员产前门诊检查治疗、住院引产和住院分娩,需持本人社会保障卡在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刷卡就医,即时结算相关医疗费。应由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费和住院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由定点医疗机构记账;应由参保人员个人自负的医疗费由定点医疗机构与参保人员结算。

(二)市或旗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记账支出的门诊统筹医疗费和引产、分娩按病种限额付费的住院医疗费。为建立激励约束机制,促进定点医疗机构主动控费,低于限额付费标准的,结余部分奖励给定点医疗机构,高于限额付费标准的,按限额付费标准结算。

(三)参保人员的生育津贴和经批准备案跨统筹地区生育的生育医疗费由市医或旗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结算。

六、信息管理

“两险”合并实施后,充分利用医疗保险信息化管理系统平台,实行参保登记、应缴账建立、基金征缴、划账、医疗服务监管、费用结算及财务统计信息系统等的一体化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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