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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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辽宁省司法厅将《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征求意见截至6月7日。

《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自2003年颁布实施以来,随着国家生育政策的调整,已作出五次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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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此次修订

增加了支持生育的具体规定

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

生育支持、幼儿养育等配套政策

合理规划配置儿童照料、学前教育等资源

鼓励社会力量出资

建设普惠性托儿所和幼儿园等服务机构

经常有母婴逗留的公共场所

女职工较多的单位

以及火车等公共交通工具

鼓励企业为孕期和哺乳期妇女

提供灵活工作时间及必要的便利条件

支持妇女生育后重返工作岗位

《条例》明确提出

妇女怀孕、生育和哺乳期间

享受特殊劳动保护并可以获得帮助

依法生育子女的托幼费

应当由其所在单位予以补贴

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

依法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条例》进一步降低了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

不合规定生育子女将被征收社会抚养费

不符合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按照发现其生育行为时的计征标准计算征收社会抚养费。属于城镇居民的,以所在市上一年度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计征标准;属于农村居民的,以所在县上一年度农村常住居民人均纯收入为计征标准。

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

每多生育一个子女

对男女双方分别按照

计征标准1倍的标准征收

未履行婚姻登记手续生育的公民

每生育一个子女

对男女双方分别按照

计征标准1倍的标准征收

有配偶者与他人生育的

每多生育一个子女

对男女双方分别按照

计征标准5倍的标准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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