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了《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4月27日《条例》在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官方网站上正式公布,按照相关规定《条例》于通过之日起实施。记者获悉,新《条例》已于4月21日在我市正式实施。
《条例》规定,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享受婚假15天,参加婚前医学检查的,增加婚假10天。符合《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女方享受产假180天,男职工享受护理假15天,特殊情况可以参照医疗单位意见适当延长。《条例》还规定,假期工资照发。
职工采取避孕节育措施的,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的,休假两天;结扎输精管、输卵管的,休假20天;终止妊娠和采取其他避孕节育措施的,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或者医师意见休假。以上情况,休假期间工资照发。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九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津贴和工资只能享受其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