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假,是指在职妇女产期前后的休假待遇,一般从分娩前半个月至产后两个半月,晚婚晚育者可前后长至四个月,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八天的产假。
妈妈产假天数:
① 生育一胎:正常产假98天+省条例规定奖励假80天=178天
② 生育二胎:正常产假98天+省条例规定奖励假80天 =178天
③ 难产:正常产假98天+奖励假80天+难产假30天=208天
④多胞胎生育: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生育津贴是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对职业妇女因生育而离开工作岗位期间,给予的生活费用。
生育津贴支付标准生育津贴=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规定的假期天数。
用人单位无上年度职工月平均缴费工资的,生育津贴以本年度职工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计算。
注意:上述计算公式中假期天数,是按国家《女职工保护法》里规定的假期天数确定。但各城市根据情况在此基础上又增加了不同的产假天数,所以职工依照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享受奖励增加的产假或者看护假期间,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发放工资,不享受生育津贴。
第十条 待孕女职工申请,用人单位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给予保护。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孕期女职工下列保护:
(一)不安排国家规定的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二)女职工不能适应原劳动的,根据医疗机构诊断证明减轻其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三)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将其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四)女职工怀孕不满12周并且妊娠反应剧烈的,在劳动时间内安排其一定的休息时间;
(五)女职工怀孕28周以上的,每天安排其工间休息1小时,并计入劳动时间。
孕期女职工上班确有困难申请离岗休息的,由其与用人单位协商。
第十二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增加女职工产假60天,给予男方护理假7天。
女职工怀孕不满10周流产的,给予15天产假;怀孕满10周不满16周流产的,给予30天产假;怀孕16周以上流产的,给予42天产假。
第十三条 女职工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期间享受的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女职工产假期满上班,用人单位可以给予1至2周的适应时间。
女职工产假期满,因身体原因不能正常劳动的,经医疗机构证明,按照国家有关病假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