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假,是指在职妇女产期前后的休假待遇,一般从分娩前半个月至产后两个半月,晚婚晚育者可前后长至四个月,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八天的产假。
劳动法
第六十二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15年12月27日修订,2016年1月1日生效)
第二十五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第二十九条 本章规定的奖励措施,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或者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2012年4月28日生效)
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 98 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 15 天;难产的,增加产假 15 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 1 个婴儿,增加产假 15 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 4 个月流产的,享受 15 天产假;怀孕满 4 个月流产的,享受 42 天 产假。
湖北省
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1月18日生效)
第三十三条 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妇女,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30天,其配偶享受15天护理假;产假和护理假视同出勤,工资、奖金照发。
武汉市
《武汉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2015年9月1日生效)
第十二条 女职工的产假假期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怀孕未满12周流产的,给予30天产假;怀孕满12周不满28周流产的,给予45天产假;怀孕28周以上引产的,给予98天产假;
(二)正常分娩的,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怀孕28周以上早产或者超期分娩的,视为正常分娩;
(三)分娩时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
(四)已婚女职工晚育的,增加产假30天,并给予其配偶10天护理假;
(五)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产假期满,因病需要休息治疗的,其超过产假期间的相关待遇,按照有关病假待遇和医疗保险待遇规定办理。
《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生育保险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2016年1月1日生效)
正常分娩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98天产假外,增加产假30天;难产的,增加15天;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