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至四级工伤伤残赔偿标准(全国统一赔偿标准)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五级至六级工伤伤残赔偿标准: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七级至十级工伤伤残赔偿标准: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湖北省襄阳市2018工伤赔偿调整标准:
(一)调整范围
凡在2017年12月31日及以前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为工伤(亡),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
1.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了伤残等级并享受伤残津贴待遇的。
(二)调整标准
1.伤残津贴:增加额度为一级132元/月、二级125元/月、三级118元/月、四级110元/月、五级103元/月、六级88元/月。
(三)调整时间
从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二、生活护理费
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有护理依赖的工伤人员,其生活护理费按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护理等级和规定的比例确定,从2018年7月1日起执行。
三、资金来源
一至四级工伤人员的伤残津贴、有护理依赖的工伤人员的生活护理费,用人单位参加了工伤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由社保经办机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和参加了工伤保险未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由用人单位按规定支付。
五至六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由用人单位按规定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