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常产假98天,最多可休158天。
法律规定: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七条: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产妇,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60天,并给予其配偶25天护理假;产假和护理假视同出勤,工资、奖金照发。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条例(草案)》第20条亦为新增:“夫妻一方为本自治区户籍,另一方为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户籍的,其再生育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取消独生子女产假
此外,将原《条例》第39条修改为:“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享受以下优待、奖励:自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每月奖励独生子女保健费,发到子女年满十四周岁止,发放标准由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这个修改意味着如果《条例(草案)》通过,则取消原《条例》39条规定的享有独生子女产假奖励,但可继续享受独生子女费。
原独生子女家庭仍享奖励、优待
《条例(草案)》将第42条修改为:“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继续享受独生子女保健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再生育的,应当收回并注销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此外,其他针对独生子女家庭的奖励优待也能继续享受,包括优先提供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鉴定;就业、住房、扶贫救济及子女入托、入学、医疗等方面,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照顾等。
增加生育假女方生育假多了90天
《条例(草案)》第38条规定:“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女方为国家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可以增加生育假九十天,并给予男方护理假三十天,工资、奖金照发。”
取消晚婚、晚育假15天晚婚假没了
《条例(草案)》删除了原《条例》第45条:“国家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晚婚的,增加婚假十五天,晚育的增加产假十四天,晚婚、晚育假期内工资、奖金照发。”这意味着如果《条例(草案)》通过,今后没有晚婚、晚育假期。
三孩审批下放乡镇
将三孩审批权从县区下放到了乡镇,“符合生育第三个子女条件的,夫妻双方应当持夫妻双方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原件;再婚的、收养子女的应当加持离婚证、收养登记证原件到一方户籍地所在的乡镇(街道)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提出再生育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