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内容
对失业员工在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因自主创业申请一次性领取余下期限应当领取的失业救济金的资格进行核准,符合条件的,给予办理。
二、事项收费
不收费。
三、法律依据
《深圳经济特区失业保险条例》
四、数量及方式
失业员工本人申请,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者予以核准。
五、申请材料
(一)填写《深圳市失业救济金一次性申领审核表》;
(二)提供失业证、营业执照或申请人作为主要股东的出资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六、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各区社保分局、各社保站征收窗口。
咨询电话:0755-12333(拨打指南)。
七、办事流程
经审核符合领取条件的,发给《深圳市失业员工失业保险待遇计发决定书》;材料不齐的,发给《深圳市失业员工申领失业保险待遇补齐材料通知书》; 不在受理范围或材料不能补齐的,发给《深圳市失业员工申领失业保险待遇不予受理决定书》。符合条件的,在次月15日前通过银行支付失业保险待遇。
八、办理时限
受理之后30日内。
九、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深圳市失业员工失业保险待遇计发决定书》,自申请人收到之日起有效。
十、请谨记,办理社保业务原则:
(一)深户:个人自行办理的社保业务(包括辞职待业者)直接到户籍所在地社保局;如果个人的社保业务通过单位代办,则应到单位所在社保局办理;
(二)非深户:个人不能办理补缴或续缴业务,所有业务均由个人所在单位办理。企业漏缴、未缴的24个月(2年)内可办理补缴手续;
(三)办理业务时,身份证、户口簿均需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其他要填写的表格,到社保局或社保管理站现场领取填写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