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

湘乡市失业保险待遇的终止及相关罚则

发布时间:2023-11-12 03:26:35
失业保险待遇的终止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继续领取失业保险金和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1、享受期满的;

2、重新就业的;

3、应征服兵役的;

4、移居境外的;

5、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6、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被劳动教养的;

7、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职介机构介绍工作的;

8、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因违法犯罪、打架斗殴、计划外生育、自杀、酗酒、吸毒以及蓄意违章造成交通事故等原因引发病、伤、死亡者,不能申领住院医疗补助金、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罚 则

1、不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骗取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责令退还;情节严重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2、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3、缴费单位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文件规定,致使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无法确定的,依照《社会保险征缴暂行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征缴;迟延缴纳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第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加收滞纳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4、缴费单位逾期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征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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