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

北京失业保险金领取发放标准

失业保险金领取标准

1、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累计缴费时间每满1年的,可领取3个月失业金;

2、满5年不足10年的,从第5年开始,累计缴费时间每增加1年增加1个月的失业金,最长为18个月;满10年及以上的,为24个月。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一定比例确定;

3、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1年不足10年的,按最低工资标准的70%发放,满10年及其以上的,按最低工作标准的80%发放。

失业金发放标准

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满5年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782元;

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满10年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809元;

累计缴费时间满10年不满15年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836元;

累计缴费时间满15年不满20年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863元;

累计缴费时间满20年以上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891元;

从第13个月起,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一律按782元发放;

农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生活补助费由588元调整到618元。

失业保险领取条件

1、劳动者按规定参加了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及其以上的。

2、劳动者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具体包括:

(1)、终止劳动合同的;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2)、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

(3)、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劳动者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4)、用人单位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劳动者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5)、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3、劳动者已办理失业登记和求职登记的。满足以上三条的失业人员可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60日内到受理其单位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金。

拓展阅读:

  关于阶段性降低本市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

京人社保发[2016]98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社会保险代办机构,各相关参保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要求,经市政府同意,从5月1日起,阶段性降低本市社会保险费率,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由原来的28%调整为27%,降低费率的期限暂按两年执行。其中,单位缴费比例由原来的20%调整为19%,个人缴费比例不作调整。

二、本市失业保险缴费比例,由原来的1.2%调整为1%,降低费率的期限暂按两年执行。其中,单位缴费比例由原来的1%调整为0.8%,个人缴费比例不作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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