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的制度。
覆盖范围
本行政区域内依法成立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
申报材料
1.参保、新参保单位需提供:社会保险登记表、地税缴费参保人员花名册,办理单位缴费凭证。(新参保人员个人缴费凭证缴费满一年后办理)
2.已参保单位增减参保人员的,凭社保增减员表,一周内办理增减员手续。
3.注销单位的出据税务(梅列地税七楼规费科)截止缴费日期相关注销证明及失业保险缴费凭证(需注明缴费金额及缴费截止日)
4.每年的三、四、五月份为失业保险年审时间,需带上单位和个人缴费凭证,社会保险缴费明细表及确认表。
申领条件
1.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及本人履行缴费义务已满一年;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
申领材料
1.劳动合同书(原件、需未申领期间的所有合同)
2.失业保险个人缴费手册
3.一寸近照5张(彩照)
4.身份证反面复印1张
5.户口原件(农业户籍免)
6.辞退人员需单位出具证明
7.就业失业登记证
8.本人兴业银行帐号复印件一张
必须由职工本人到窗口领取、填写失业保险申请表,加盖单位公章,报就业中心审批。
签领:次月18-19日本人带身份证、就业失业登记证到一楼四号窗口签字领取(只需签领一次)。双休日顺延。(农业户可以办理代签)
办理时限
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个人档案材料报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经审核符合失业保险条件的,经办机构5个工作日内告知本人。
咨询方式
区劳动就业中心窗口咨询热线:80836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