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失业保险领取条件
失业人员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向最后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待遇:
(1)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累计满一年,或者不满一年但本人有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经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注:对符合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但不具有本省户籍的失业人员,包括台湾、香港、澳门居民,要求不在参保地按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且不转移失业保险关系的,可能向失业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一次性失业保险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审核领取一次性失业保险金申请,对符合领取条件的,核定一次性失业保险金,出具《失业保险待遇支付决定书》,送达申请人。
广东省失业保险申领准备资料
(1)本人身份证明
(2)《就业失业登记证》等证明材料
(3)填写《失业保险待遇申请表》
(4)用于接收失业保险待遇的银行账户信息或社保卡
(5)户口簿等户籍证明
(6)写明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原因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7)其他要求提供的资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理申请,应向申请人出具《受理回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审核领取失业保险金申请,对符合领取条件的,核定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和求职补贴等其他各项失业保险待遇,出具《失业保险待遇支付决定书》,送达申请人。已经参加失业保险的国有和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原干部和固定工,未核定视同缴费年限的,应先核定视同缴费年限再核定失业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