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

关于失业保险转移详解精选

发布时间:2023-11-12 05:33:51

失业保险转移的相关程序

办理程序

转出:单位跨统筹地区成建制转移或职工跨统筹地区转换工作单位,需转出失业保险关系的,由单位或个人到所属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出手续。经核定办理转出后,参保入携带失业保险关系转移单到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转入确认。

转入:单位跨统筹地区成建制转移或职工跨统筹地区转换工作单位,需转入失业保险关系的,由单位或个人到区(县级市)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入手续。经审核同意转入的,由区(县级市)社保经办机构出具同意接收证明交还参保人到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转出,办理转出后携带失业保险关系转移单回区(县级市)社保经办机构办理转入确认手续。

所需材料

失业保险关系转出(打印凭证)所需资料:

申请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失业保险关系转入所需资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2.单位代办提供社保登记证原件和复印件,代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申请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加盖公章的《失业保险关系转移凭证》。

4.填写《失业保险关系转移申请书》

失业保险转移流程

①申请人到转出地打印《失业保险关系转移凭证》→②申请人向转入地提交《失业保险关系转移凭证》及相关申请材料→③审核符合条件的,转入地出具《失业保险关系转移同意接收函》→④转出地出具《失业保险关系转移信息表》→⑤转入地接收到相关表格后办理接续手续。注:流程①②由申请人办理,流程③④⑤可由社保经办机构之间进行交接完成

失业保险转移注意事项

1、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医保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费。

2、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应按规定参加其失业前失业保险参保地的职工医保,由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办理职工医保参保缴费手续。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医保的缴费率,原则上按照统筹地区的缴费率确定。缴费基数可参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确定,最低不低于60%。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为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期限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相一致。

3、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自参加职工医保当月起,按规定享受相应的住院和门诊医疗保险待遇,享受待遇期限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相一致,不再享受原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补助金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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