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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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汾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临汾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临汾市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

相关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

临人社发〔2016〕32号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人社厅、财政厅《关于做好新形势下失业保险促进就业创业相关工作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16]1号)文件精神,不断强化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工作,规范职业培训补贴、职业介绍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和求职创业补贴的申领使用,充分发挥失业保险促进再就业创业的职能,更好地应对当前经济下行对我市就业工作带来的压力,积极做好失业人员就业创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及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并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临汾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临汾市财政局

2017年4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临汾市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相关补贴

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一、为进一步做好我市的失业保险促进再就业创业工作,规范政策执行程序,提高失业保险基金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根据国家和省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使用失业保险基金对失业人员进行职业培训补贴、职业介绍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和求职创业补贴时的申报、审核、拨付和监督管理,并对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进行规范。

三、上述享受失业保险相关补贴人员的范围是指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已进行失业登记并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

四、在一个预算年度内,失业保险基金用于上述四项补贴的资金,原则上不超过上年实际征缴失业保险费总额的20%。

五、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享受失业保险职业培训、职业介绍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的,不得重复申请和享受就业专项资金相关补贴。

第二章职业培训补贴

六、我市失业人员的职业培训形式主要以经办机构统一组织的职业培训为主。因特殊情况经办机构确实无法统一组织职业培训时,失业人员可自主选择培训机构进行职业培训。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组织职业培训时,应根据用工需求,选择市级人社部门认定的具有相应资质、并能承担职业技能培训的机构,确定定点职业培训机构及培训内容,并将有资质的职业培训的机构名称、培训内容、预期达到的目标及时间安排,向失业人员公示,组织失业人员选择培训专业。

失业人员在自主选择培训机构参加职业培训时,必须选择经市级人社部门认定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正规职业培训机构、或者正规院校参加职业培训。失业人员自主选择培训机构进行职业培训前,要填报《失业人员自主选择职业培训机构申请表》,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并经同意,申请时应注明选择的培训机构、院校及培训专业内容。

七、职业培训的有效课时不得少于120课时(不得少于20天),国家培训大纲有明确课时要求的按大纲规定执行。

八、职业培训机构在组织失业人员进行培训前,应以书面形式向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交开班报告、培训计划和教学大纲以及提供的就业服务措施等相关资料,报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培训开始后应详细记录失业人员培训情况。培训班结束前,以书面形式向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交结业申请,经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后,由职业培训机构颁发培训合格证。

九、培训结束1个月内,职业培训机构填写《失业人员职业培训补贴审批表》,向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职业培训补贴,并提供以下材料: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准的开班申请报告、培训计划、教学大纲、参加培训失业人员花名册、培训签到簿、培训日志、经批准的结业申请、培训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失业保险手册》复印件及参加职业培训的失业人员的职业技能鉴定情况。由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查后,逐级上报市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汇总,市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拨付到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分别由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将补贴资金及时转拨至职业培训机构的银行账户。

十、失业人员个人申请职业培训补贴的,应在职业培训结束后1个月内,向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交《失业人员职业培训补贴审批表》、培训机构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培训合格证书的原件和复印件、职业技能鉴定合格证书的原件和复印件,以及经批准同意的《失业人员自主选择职业培训机构申请表》,经审查同意后,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补贴标准确定补贴金额,逐级上报市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汇总,市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拨付到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分别由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将补贴资金及时转拨至失业人员个人银行帐户。

十一、失业人员职业培训按四个档次确定补贴标准,a类每

人补贴1200元、b类每人补贴1000元,c类每人补贴800元,d类每人补贴600元(具体分类标准参照《山西省物价局、山西省财政厅关于我省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晋价费字〔2011〕247号执行)。

对参加职业培训的失业人员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合格率达到80%(含)以上的,按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100%给予补贴;对参加职业培训的失业人员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合格率达不到80%的,按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80%给予补贴。

对自主选择职业培训机构进行职业培训的失业人员,取得职业培训合格证书,且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按补贴标准的100%给予补贴;对取得职业培训合格证书,但没有通过职业技能鉴定的,按补贴标准的80%给予补贴;对个人支付的职业培训费,小于应补贴数额的,以实际费用给予补贴。

十二、市、县两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对失业人员职业培训机构开展培训的全过程进行督导,并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和抽查,重点检查是否按照要求组织培训,包括:培训人数、专业、课时、教材、考试、实际效果和失业人员资格等环节的工作,并配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承担失业人员培训任务的培训机构每年进行一次考核。对达不到培训要求,不能完成培训任务、不按教学计划授课、培训质量差、逾期不年检、弄虚作假骗取培训补贴的培训机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将取消其培训资质及申领补贴资格。

第三章职业介绍补贴

十三、具有合法资质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愿意为失业人员提供就业服务的,可向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法人代表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等证明材料,经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认定并报请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同意后,可在提供相关服务后,申请失业保险职业介绍补贴。

十四、职业介绍补贴申请材料包括:《失业人员职业介绍补贴审批表》、经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就业服务后已实现就业的失业人员花名册或组织劳务输出人员花名册、接受免费就业服务证明的本人签名、《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失业保险手册》复印件、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等就业证明材料复印件以及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凭证材料。补贴申请经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初审后,逐级上报市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汇总,市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拨付到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分别由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将补贴资金及时转拨至职业介绍服务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十五、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免费为失业人员提供职业介绍服务成功就业且签订半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每人给予300元的职业介绍补贴;对向我省境内县区以外用人单位介绍成功且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每人给予500元的职业介绍补贴;对向我省境外介绍成功且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每人给予800元的职业介绍补贴。

第四章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十六、失业人员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并初次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可申请享受一次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的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取得与以往不同(或不同级别)的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也视为初次取得。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只能享受一次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的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十七、失业人员本人直接或委托职业技能鉴定机构代向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所在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时,应附以下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申请材料:《失业人员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申请表》;申请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花名册;失业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失业保险手册》复印件;职业资格证书或单项能力证书复印件;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出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或失业人员本人在银行设立的账户。职业技能鉴定机构代为失业人员申请补贴的,还应附委托申请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协议。补贴申请经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初审后,逐级上报市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汇总,市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拨付到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分别由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将补贴资金及时转拨至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或失业人员本人在银行设立的账户中。

十八、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标准按照山西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我省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晋价费字〔2011〕247号)规定的考核收费标准给予补贴。对参加单项职业能力考核鉴定的,按每人1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

第五章求职创业补贴

十九、积极鼓励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金期间进行求职创业。下列三种情况之一的失业人员可以享受1000元的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1、通过个人求职,被用人单位录用的;2、在相关部门已办理工商、税务证照相关手续,有固定营业场所并办理相关手续的(营业执照注册时间须在失业登记之后);3、积极参加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组织的职业培训并进行职业技能鉴定的,或经批准的自主选择培训机构参加职业培训并进行职业技能鉴定的。

二十、符合上条三种情况的失业人员,在职业培训结束时,统一向所在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领求职创业补贴的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1、《失业人员求职创业补贴申请表》;2、居民身份证复印件;3、《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失业保险手册》复印件;4、与录用单位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聘用合同)复印件;5、工商、税务证照复印件;6、培训合格证和职业技能鉴定证书复印件(或相应的证明材料);7、失业人员在银行的个人账户。经所在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汇总审定后,逐级上报市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汇总,市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拨付到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分别由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将补贴资金及时转拨至失业人员本人在银行设立的账户中。

二十一、对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自主创业的失业人员,可一次性领取剩余期限的失业保险金。今后,除自主创业的失业人员外,其他情况均不能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申请一次性领取剩余期限的失业保险金后,不再享受剩余期限内失业人员应享受的其他待遇(包括按月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应享受的基本医疗保险、取暖补贴、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因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引起的失业保险待遇的损失等待遇)。

一次性领取剩余期限的失业保险金,需提供以下材料:1、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失业保险手册》复印件;3、营业执照或其它创业证明材料。经所在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报市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批。失业人员一次性领取剩余期限失业保险金的情况,需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第六章附则

二十二、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具体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表:1、失业人员自主选择职业培训机构申请表

2、失业人员职业培训补贴审批表(培训机构)

3、失业人员自主选择职业培训补贴审批表(个人)

4、失业人员职业介绍补贴审批表

5、失业人员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审批表(鉴定机构)

6、失业人员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申请表(个人)

7、失业人员求职创业补贴申请表

8、失业人员求职创业补贴汇总审批表

9、失业人员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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