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稳岗补贴政策具体如何?大家是不是也想知道呢?今天我们就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关于进一步做好使用失业保险基金支持企业稳定岗位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黔人社厅发〔2015〕29号)文件精神,更好地发挥失业保险预防失业、促进就业、保障生活职能作用,激励企业承担稳定就业的社会责任,鼓励企业尽量不裁员或少裁员,稳定用工岗位,稳定就业局势,现结合我市实际,就进一步做好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政策实施范围
将失业保险基金支持企业稳岗补贴实施范围由兼并重组企业、化解产能过剩企业、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及经国务院和省政府批准的其他行业、企业等四类企业扩大到符合以下条件的所有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所在区域环保政策;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统筹地区城镇登记失业率;企业财务制度健全、管理运行规范。
二、政策实施条件
失业保险统筹地区实施稳岗补贴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上年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具备一年以上支付能力;失业保险基金使用管理规范。
三、补贴标准和资金使用
(一)各统筹地区对符合上述基本条件,提出申领稳岗补贴的企业,经审核同意后,按不超过该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给予稳岗补贴,稳岗补贴主要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相关支出。实施稳岗补贴政策期间,原黔人社厅通〔2012〕516号文件所规定的企业开展提升职工技能培训和转岗培训补贴并入稳岗补贴,企业开展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的补贴资金从稳岗补贴中列支。
(二)稳岗补贴标准按比例与申领企业裁员率成反比关系,计算公式为:
稳岗补贴比例=
×50%以上公式中所有指标均按企业申领稳岗补贴年度的上年各数值计算。
(三)企业应据实填报申领稳岗补贴材料,不得弄虚作假。稳岗补贴资金要严格按照规定项目列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若发现有弄虚作假,截留、挪用补贴资金等行为的,将按照有关规定对行为主体及责任人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四、申领程序
符合申领条件的企业(在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企业)可向失业保险参保地(以下简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稳岗补贴,企业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稳岗补贴时应提供下列资料(一式五份):
(一)企业申请当年度稳岗补贴的报告。报告中应包含企业失业保险参保情况、符合环保政策情况、上年度采取措施不裁员、少裁员情况说明(需计算裁员率)、企业制定的稳定就业岗位措施及稳岗补贴使用计划等内容。
(二)《企业申领稳岗补贴审批表》(见附件1)。
(三)企业申请年度上一年1月份和12月份实际缴纳失业保险人员清册及单据。
区(市、县)参保企业申报流程:企业申报→经参保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初步审核意见→市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市财政局将补贴资金拨付到市社会保险收付管理中心帐户→由市社会保险收付管理中心将补贴资金拨付到各区(市、县)失业保险支出帐户。补贴资金到账后,各区(市、县)按照规定流程,及时把资金拨付到企业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
市级参保企业申报流程:企业申报→市级社会保险经办部门、就业部门提出初步审核意见→市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市级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拨付到市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帐户→市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补贴资金拨付到企业的账户。
由申领企业所在区域环保部门为企业出具是否符合国家及所在区域环保政策的意见。
由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对申领企业上年度参保的相关情况(实际缴纳失业保险人员清册及单据、人员变动情况、失业保险缴费总额、是否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等参保信息)提出初步审核意见。
由参保地就失业部门对申领企业申领稳岗补贴报告、稳岗措施,上年度不裁员少裁员情况、裁员率、企业人员变动原因等提出初步审核意见。
符合条件的企业在一个年度内只可申请一次稳岗补贴,申请稳岗补贴的资料须在当年8月底前报参保地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市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申请稳岗补贴企业的基本条件进行审定,确定补贴企业名单和补贴数额后,需公示相关信息满5个工作日,以接受社会监督。财政部门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定的企业名单和补贴数额审核后,及时拨付补贴资金至企业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拨付到企业的账户。
符合条件的企业申领2015年度稳岗补贴的资料最迟须于2017年3月前报送申领稳岗补贴的资料到上述部门。经审定后在2017年内拨付2015年度稳岗补贴。
稳岗补贴资金在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凭相关资料和凭证在“稳定岗位补贴支出”科目核算。稳岗补贴纳入统筹地区失业保险基金预算管理,可统筹使用当期失业保险基金收入和滚存结余基金,并适时调整基金收支、结余预算。
五、工作要求
(一)失业保险基金支持企业稳岗补贴政策执行到2020年底。各区(市、县)在充分考虑基金支付能力,按照“突出重点、总量控制、严格把握、动态监管”的原则,合理制定失业保险基金使用计划,加强监管,规范运作,切实保证基金有效使用和支付可持续。
(二)各区(市、县)要高度重视使用失业保险金稳岗工作,成立领导小组,统筹协调解决政策落实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要认真落实受理、审核、公示等环节的工作职责,做好享受扶持政策企业资格确认及政策落实工作,切实发挥政策稳定岗位、预防失业的作用。
(三)各区(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大对统筹地区稳岗补贴政策推进力度,及时统计上报《失业保险稳岗补贴发放情况表》,于每季度第一个月3日前将本地区上季度失业保险稳岗补贴发放情况上报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失业保险处,2015年度情况请于2017年6月30日前报送。
(四)各区(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严格按照本通知确定的原则,建立享受岗位补贴企业违反少裁员承诺时补贴资金追回机制,并定期或不定期对享受补贴企业裁员情况进行检查,确保政策实施效果。
(五)各区(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将享受稳岗补贴的企业纳入失业动态监测范围,按月上报企业人员变动情况。财政部门要对辖区内失业动态监测工作给予必要经费支持。
(六)落实稳岗补贴政策关系企业和职工切身利益,关系就业和社会稳定,各区(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要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决策和省的部署上来,加大政策宣传力度,确保失业保险稳定岗位政策措施及时早日落实到位。在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报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贵阳市财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