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

宿迁市失业保险稳岗政策具体情况

发布时间:2023-10-30 04:49:50

宿迁市失业保险稳岗政策具体如何呢?想必大家也很想了解吧,今天我们就一起来看看相关资讯吧!

宿迁市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工作实施办法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工作的通知》(苏人社发〔2015〕245号)的精神,切实做好我市扩大政策扶持范围支持企业稳定岗位工作,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实施范围

从2015年起,将宿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宿迁市财政局、宿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宿迁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宿人社发〔2015〕79号)实施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岗政策范围,由兼并重组、化解产能过剩、淘汰落后产能等三类企业扩大到所有符合条件的企业。

二、基本条件

失业保险统筹地区实施稳岗补贴应具备以下条件:上年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具备一年以上支付能力;失业保险基金使用管理规范。

各类企业申请稳岗补贴应具备以下条件: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统筹地区城镇登记失业率(企业裁员率是指企业裁员人数与在职职工总人数之比)。

三、补贴标准

符合条件的企业按年度享受稳岗补贴,同一企业在一个年度内只能申请享受一次稳岗补贴。稳岗补贴标准按该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给予补贴,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稳岗补贴主要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相关支出。政策执行到2020年底。

对同一企业既符合享受稳岗补贴政策,又符合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人社发〔2013〕314号)规定享受在岗、转岗技能提升培训补贴的,可选择其中一项政策执行,不得重复享受。

四、实施程序

(一)企业申请。稳岗补贴每年申报一次,符合享受稳岗补贴条件的企业可于次年6月份之前向失业保险参保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所属就业管理经办机构申请上一年度的稳岗补贴,逾期不予办理。申请时须提供《宿迁市企业享受稳定岗位补贴申请表》(附件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工资表、社保参保缴费凭证等相关材料。

(二)审核认定。人社部门对申报企业提供的材料结合失业保险缴费查询系统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确定补贴名单和数额。对不符合要求和规定条件的,说明理由,及时将申报材料退回企业。

(三)网上公示。人社部门对审核通过、符合享受条件的企业名单、失业参保信息、裁员人数、裁员率、补贴金额等情况于每年7月上旬,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网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四)资金拔付。对经公示无异议的企业,统筹地区财政部门根据人社部门审定的企业名单和补贴数额,按照失业保险基金拨付程序及时拨付资金。

五、其他要求

(一)加强基金管理。各县(区)要充分考虑基金支付能力,合理制定失业保险基金使用计划,精心组织落实,并适时调整基金收支、结余预算。支出稳岗补贴资金时,在“其他费用支出”中增设“稳定岗位补贴”二级科目进行核算。

(二)组织实施及跟踪监测。各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进一步加大政策宣传力度,使符合条件的企业都能够知晓并享受政策,鼓励、支持、引导企业稳定就业岗位,及时跟踪企业用工变动及稳岗补贴使用情况,加强动态监管,确保政策实施效果。

(三)做好数据统计上报工作。各县(区)要切实做好数据汇总工作,于每季度第一个月5日前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报上季度《失业保险稳岗补贴发放及使用情况表》(附件2),对兼并重组企业、化解产能过剩企业、淘汰落后产能企业稳岗补贴情况进行单独统计,由企业自行在《企业稳定岗位补贴申报表》中勾选企业类型。如一户企业同时涉及一项以上结构调整情况,只按照其中一项填写。

各县(区)在政策执行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报告。

联系人:刘秀玲

联系电话:0527-84359679

宿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宿迁市财政局

2015年12月21日

延伸阅读:

宿迁失业保险参保办理条件

(1)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失业保险登记

(2)已经参加失业保险登记的,为该单位新增用工人员办理失业保险

(3)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参保登记。

宿迁失业保险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情况

1、终止劳动合同的

2、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3、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

4、因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5、因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6、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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